首页| 滚动| 国内| 国际| 军事| 社会| 财经| 产经| 房产| 金融| 证券| 汽车| I T| 能源| 港澳| 台湾| 华人| 侨网| 经纬
English| 图片| 视频| 直播| 娱乐| 体育| 文化| 健康| 生活| 葡萄酒| 微视界| 演出| 专题| 理论| 新媒体| 供稿

男子躲避城管检查撞伤行人 律师:不属紧急避险

2012年09月20日 11:13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孙某早年下岗在家,从2011年开始,孙某和妻子摆起了菜摊。因为不愿意向市场交纳管理费,所以孙某一直都是骑着三轮车,走街串巷地卖菜。2012年2月,孙某像往常一样骑三轮车到小区里摆摊卖菜,他刚刚将菜摊摆好,城管治理的人员就开始进行检查了。孙某赶忙把菜摊收到车上,骑上车正准备逃离现场,可由于过于匆忙,没有看到前方路。孙某的车正好撞上车前方的林大爷,80岁的林大爷当场倒地,孙某也跟随周围居民将林大爷送到医院进行救治。经医生诊断,林大爷小腿粉碎性骨折,并受到了轻微惊吓,林大爷立即被送入院进行治疗。林大爷的家人找到了孙某,要求他赔偿林大爷的治疗费、精神损失费等相关费用。孙某称,自己当时为了躲避检查才匆忙推车,撞到了林大爷,是因为后面有人追自己,纯属无心。而且自己这样属于紧急避险,不能被认定为交通事故。林大爷家人对孙某的想法并不认同,家人认为孙某无论是什么原因,撞上了林大爷是事实,所以孙某应当承担责任。

  律师说法:

  天津涧联律师事务所杨晶律师认为:孙某认为,自己是在紧急避险的情况下才撞上林大爷的,责任并不在自己。而孙某的这个理由其实并不成立,可以明确的是,他的行为并不属于紧急避险。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的紧急避险行为。紧急避险的构成要件之一须是合法权益遭受紧急危险。本案中,孙某的合法权益并不具备“遭受紧急危险”这一法律构成要件,其行为是为了避免城管检查。《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九条规定:“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如果危险是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孙某应当承担撞上林大爷的责任。(记者  马兰)

【编辑:王永吉】

>法治新闻精选:

 
本网站所刊载信息,不代表中新社和中新网观点。 刊用本网站稿件,务经书面授权。
未经授权禁止转载、摘编、复制及建立镜像,违者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网上传播视听节目许可证(0106168)] [京ICP证040655号] [京公网安备:110102003042-1] [京ICP备05004340号-1] 总机:86-10-87826688

Copyright ©1999-2024 chinanews.com.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