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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举报食品安全犯罪最高可获涉案金额10%奖励

2012年10月15日 17:43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济南10月15日电(梁犇 刘冠伟 范超)《山东省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规定,山东举报食品安全犯罪,举报人最高可获涉案货值金额8%—10%的奖励,对于举报“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和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恶劣案件的举报人,将按举报奖励额度上限进行奖励。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记者15日下午从山东省公安厅获悉这一消息,据公安厅相关负责人介绍,此《办法》已于9月30日印发施行,公安厅同时还公布了山东各地公安机关受理举报联系方式。

  据《山东省公安机关食品安全犯罪案件举报奖励实施办法(试行)》规定,举报奖励分四个等级,最高可按涉案货值金额的8—10%奖励举报人。对于举报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黑窝点”、“黑作坊”、“黑工厂”等人员,以及非法生产经营单位内部的举报人员,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根据举报线索破获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恶劣案件的,按举报奖励额度的上限进行奖励。每次举报奖励最高金额一般不超过30万元。

  据悉,该《办法》适用于对山东省行政区域内食用农产品种植养殖、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食品进出口等环节的食品安全犯罪行为的举报。《办法》规定,下列行为涉嫌犯罪的,属于奖励举报范围:在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销售食用农产品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使用非食用物质和原料生产食品,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仿冒他人注册商标生产经营食品、伪造食品产地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伪造或者冒用食品生产许可标志或者其他产品标志生产经营食品的;生产、经营变质、过期、混有异物、掺假掺杂等伪劣食品的;其他涉嫌食用农产品、食品和食品相关产品安全犯罪的行为。

  对涉嫌食品安全犯罪的行为任何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通过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信函等途径举报。对一般涉嫌食品安全犯罪案件线索,直接向涉案的市、县(市、区)公安机关举报。对于涉嫌重大犯罪或跨省市犯罪的,可直接向山东省公安厅举报。对于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定,但尚不构成犯罪的行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按照《办法》的规定,向有关职能部门举报。

  《办法》规定,受理举报的公安机关同时要建立举报保密安全保障制度,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举报应当严格保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安全。如有违反,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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