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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试用期内受到伤害同样享受工伤待遇

2012年11月28日 13:26 来源:太原日报 参与互动(0)

  11月27日,赵女士致电本报反映,她在一家酒店打工,工作时不小心被大面积烫伤,单位却因她试用期未满,未签订劳动合同,未缴纳工伤保险,不给予工伤待遇。她想知道这种做法是否符合相关规定。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工作人员介绍,只要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受到伤害,就应当认定为工伤。试用期不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工伤保险,是用人单位的过错,不影响工伤认定。如劳动者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用人单位应该对劳动者负全部责任;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某律师事务所的赵律师说,根据《劳动合同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者与单位建立了合法的劳动关系,虽在试用期内,劳动者也享有和正式职工同样的工伤待遇。赵女士与用人单位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试用期内发生工伤,应当依法予以工伤认定并享受工伤待遇。赵律师提醒,为了避免不必要的麻烦,劳动者一定要及时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工伤认定有规定期限,劳动者不要轻信用人单位的承诺,以免错过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如用人单位不按规定申请工伤认定,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可以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并向劳动仲裁部门提出劳动仲裁申请。(王勇)

【编辑:陈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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