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一房产公司以“商铺认购”名义吸收存款33.85亿元
中新网南京11月28日电 (严明 朱晓颖)28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全省法院审理非法集资类犯罪十大典型案例,其中包括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一案。该公司自2003年至2008年12月向社会公众5.26万人次变相非法吸收存款合计33.85亿元,至案发时,已退存款23.92亿元,有7000余户9.93亿元未兑付。案发后退款3.78亿余元。
据法院公布,自2003年起,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园”公司)因开发项目多,通过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购买物业用于储备、增值,致资金短缺。
2003年,董事长周平决定并形成决策,采取“商铺认购”的形式吸收公众存款。乐园公司遂以高额利率和高额提成为诱饵,以“认购商铺使用权”和“内部职工集资”的名义,制定吸收公众存款的方案、政策,变相在淮安市、南京市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存款。
2003年至2008年12月,乐园公司其他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被告人叶从清、吕秀华、邵念德、丁宏盛、衡兴亚、杨文俊、杨桂春等7人,在明知乐园公司进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情况下,先后多次参与乐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相关方案、政策的研究、制定和修改,并积极组织实施。被告人沈洪友、徐西玲、黄国英、刘建丽、李志祥、汤美玲、韩爱涛、孙德红、童丽娟、骆公梅、夏艳燕、吴士俊、徐梅等13人,在乐园公司工作期间,为获取手续费报酬,积极执行、实施乐园公司相关规定,向社会公众变相吸收存款。上述各被告人分别积极为乐园公司非法吸收264万余元至6160万余元不等数额的存款。
被告单位乐园公司及全部22名被告人均能在案发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吕秀华协助侦查机关清理账册、查封冻结资产、审计等工作。被告人吕秀华、丁宏盛、黄国英、刘建丽、李志祥、韩爱涛、孙德红、夏艳燕、吴士俊等9人分别退缴了2万至22万元不等的非法所得,共计93.6万元。
江苏省淮安市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严重扰乱国家金融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周平、周军、叶从清、吕秀华、邵念德、丁宏盛、衡兴亚、杨文俊、杨桂春作为乐园公司单位犯罪中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参与乐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决策、方案制定及组织实施;被告人叶从清、吕秀华、邵念德、丁宏盛、衡兴亚、杨文俊、杨桂春、沈洪友、徐西玲等20人直接为乐园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依法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根据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犯罪及量刑情节,于2012年7月依法判处周平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于2011年7月依法判处被告单位江苏乐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四十五万元;判处周军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分别于2012年7月、11月,2012年7月、8月依法判处叶从清、吕秀华等20人一至六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二万至二十万元不等的罚金;对犯罪情节较轻,符合缓刑适用条件的吴士俊、徐梅两被告人依法予以适用缓刑。(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