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毕节事件家长被认为未尽监护责任 是否定罪成难题 查看下一页

2012年11月29日 04:11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11月24日,贵州毕节,山沟里的孩子。父母靠捡垃圾养家糊口,5个孩子由年迈的奶奶来照顾。 新京报记者 周岗峰 摄

  11月20日,世界“儿童权利日”前夕,贵州毕节5名儿童在垃圾箱内生火取暖,意外中毒死亡。

  在国内,因对儿童监护失职发生的悲剧并非此一例。

  对儿童的监护权,现行《刑法》规定有“遗弃罪”和“虐待罪”,对不抚养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要追究刑事责任,不过该罪名在现实中面临着执行难度。民法中确定了监护制度,然而具体规定却并不明晰。

  另外,《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和有关单位的申请剥夺父母的监护权,但如何剥夺,谁是请求人,剥夺以后由谁来监护等配套规定并不明确。

  11月16日,贵州毕节5男孩被发现死在垃圾桶里,据了解,5名死亡男孩是堂兄弟,分别来自3个家庭,一家父母在家务农,其余两家父母均外出在深圳务工。

  这5个孩子,或辍学,或因没有户口上不了学,只有一个孩子在读书。

  其中上学的孩子在11月5日被发现没有到校,家长也不知道孩子在哪儿。

  媒体报道称,死者的叔叔说:“本来农活就忙,我自己还有7个孙子,实在顾不过来他们。”他给在外务工的弟弟、弟媳打电话,告诉他们孩子离家出走,电话那头回答:“实在管不住就不管了,管他们是死是活。”

  据此有人提出,是否可以追究孩子家长的刑事责任?因为刑法中有“遗弃罪”。

  11月23日,贵州省政法委书记、公安厅长崔亚东说,对于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依法履行监护责任或者侵害未成年人权益且情节严重的,公安机关要予以训诫,责令其改正;构成违反治安管理条例的,要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对此,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与研究中心副主任张文娟解读说,予以训诫的依据可能来自于《未成年人保护法》关于“批评教育”的规定,行政处罚的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

  不过,张文娟认为,这种处罚并不够,停留在“表态”和“宣示”层面上,法律对监护不力行为,干预力度很小,真正受到处罚的少之又少。

  刑法的规定“很滑稽”

  相关规定源于缺乏“儿童视角”,立法没有考虑到儿童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如果有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拒不抚养,或殴打子女,造成严重后果,按照《刑法》怎么来处罚?

  《刑法》规定有“遗弃罪”和“虐待罪”:对不抚养或虐待家庭成员的,要追究刑事责任。在法律中,这是对父母或其他监护人的最重处罚。

  不过,该罪名在现实中面临着执行难度。虐待罪,除非致人重伤或死亡,否则将是自诉案件,即公安和检察院一般不会介入,需要被害人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在她看来,这样的规定“很滑稽”,也导致根本不可能落实。

  张文娟说,父母是他的法定监护人,同时又是伤害他的人。“试想,一个几岁的孩子,他怎么可能有意识有能力去搜集证据,证明自己的父母构成虐待罪?”

  张文娟认为,刑法规定自诉的初衷,是给家庭成员一个选择权,尽量不破坏家庭关系,毕竟孩子还是跟着父母好,老人还是跟着孩子好。

  但是,这个设计给未成年的孩子造成了不可逾越的障碍。

  对父母不抚养孩子,追究其“遗弃罪”就更难。张文娟说,国内人口信息管理很粗放,人口流动又频繁,一些孩子并不是在医院出生,所以查找亲生父母很难。

  即使找到亲生父母,如果把遗弃孩子的父母判刑,还会出现新的问题:没有人抚养孩子。公安机关查处类似案件常会面临两难。

  张文娟认为,《刑法》相关规定源于缺乏“儿童视角”,立法没有考虑到儿童作为未成年人的特殊性。

【编辑:吉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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