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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吃“植物伟哥”后头疼 药店被判10倍赔偿

2012年12月06日 10:14 来源:大江网 参与互动(0)

  12月5日,吉安市吉州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了一起因销售“植物伟哥”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判决被告陈梅退还李强价款1296元,并支付李强赔偿款12960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吃“植物伟哥”后头疼胸闷

  今年,李强在一家药店看到有一种名为“植物伟哥”的保健品。据店员介绍,这是一种“纯中药的,无副作用”的保健品,李强一口气买了3大盒,共36个小盒,总价格为1296元。李强按说明书服用了该保健品,可是一段时间后就出现了头疼、胸闷等身体不适情况。李强上网查询了相关知识,认定此保健品为假冒伪劣产品。李强与药店老板陈梅进行电话沟通,但药店未给出合理解释,并拒绝了李强的赔偿请求。

  投诉遭拒诉至法院

  李强求助工商管理局,工商局亦拒绝了李强要求调解的请求,为此李强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退回货款1296元,依法赔偿12960元,并承担诉讼费。

  庭审中,药店辩称,李强在8月1日到店里要求购买“植物伟哥”,因当时店内没货,应李强的要求到河东保健品店买了10盒,这不是药品,也没有出具收据给李强。在没有造成李强任何损失的情况下要求10倍赔偿,属恶意敲诈。

  药店被判10倍赔偿

  法院审理后查明,2012年8月1日,李强在被告药店购得“植物伟哥”3大盒,产品外包装上未标明生产许可证编号、生产日期,陈梅未提供产品的检验合格证明。

  本案产品归属食品类,而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的赔偿金。陈梅对于所销售的产品把关不严,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遂作出上述判决。(文中人物均为化名)(新法制报 张小波 赖丽蔚 记者 程呈)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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