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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校车辗压学生致死案宣判 肇事司机获刑二年

2012年12月25日 14:22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清远12月25日电 (索有为 麦焕琼)曾沸扬一时的广东中学生被校车辗压致死一案终于告一段落。广东省清远市法院25日发布消息称,肇事司机冯某日前以交通肇事罪被该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保险公司和车辆实际支配人被判赔偿相关损失。

  2011年11月29日下午,冯某驾驶一大型普通客车(接送学生的校车)进入大观街路口时,碰倒在此等候上车的学生王某,之后碾压被害人的腿部、胸腹部等部位,造成王某受伤抢救无效死亡。经清远市交警支队市区大队认定,冯某对此事故负全部责任。肇事后,冯某在现场等候警方前来处理。

  据冯某交代,接送学生的校车原来是在出事地点附近停车的,但是出事前两天开始调整路线。出事当天当车开至出事地点时,有学生追着要上车,其中就包括受害人在内,但司机想按照调整后的路线行走,所以没有停车,而是继续驾车往前走。转弯时,司机忽然感觉到右前轮压到了什么东西,但感觉不是很明显,以为是压到路边杂物,就继续转弯。接着感觉到后轮有明显的阻力,感觉到压到了东西,他通过观后镜发现右后轮处有个学生,这时外边也有人喊:压到人了。这时他才看到压到人了,很紧张,以为车轮还压在学生身上,就往后倒车,想把车轮从学生身上开下来。然后看了观后镜,发现学生还在右后轮下边,觉得往后开不行,就往前开了一点,就停下车,并下车观看,发现学生已经昏迷,被人从车底拉出来了。他马上打120叫救护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

  庭审期间,围绕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定性问题,被害人家属一方的意见与检方的指控意见分歧很大。检方认为应以交通肇事罪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对此无异议,被害人家属认为应认定为故意杀人。

  法院认为,冯某行为构成了交通肇事罪。因冯某在事故发生后,在现场等候警方前来处理,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经查,本案现有证据无法证实被告人冯某有故意杀人的主观故意,从证人证言、视听资料、交通事故现场图等证据来看,也符合交通肇事的行为特征,并非故意杀人;从犯罪动机上来分析,冯某与受害人王某无冤无仇,且肇事车辆的实际车主并非冯某,车辆已经购买了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500000元不计免赔的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冯某无需担心民事赔偿问题。综上所述,本案没有证据证实被告人冯某具备故意杀害王某的动机和主观故意,故对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认为本案属于故意杀人的意见不予采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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