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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建议发现配偶同性恋可退婚

2013年01月11日 09:2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昨天上午,市一中院发布调研报告,近年来的离婚诉讼案又有新类型,出现了因配偶存在不正常性取向,而提出撤销婚姻的情况。然而,目前我国婚姻法及相关法律对同性恋问题并未涉及,因此法院建议,在今后的立法中应将此类婚姻归为可撤销婚姻,撤销后的身份就能恢复为未婚。

  女性多提出撤销婚姻

  调研显示,当事人基于对方同性恋提及的诉讼请求主要包括四种类型:直接要求撤销婚姻、判决离婚、索要损害赔偿及要求多分共有财产。此外,调研还指出,提起诉讼的女性居多,而且提出撤销婚姻的居多。

  在市一中院审理的一起此类纠纷中,女方婚后不久即发现男方系同性恋,遂以欺诈为由要求撤销婚姻关系。女方认为,如果走离婚程序,自己身份登记信息中的婚姻状况将被登记为离异,而如果法院判决撤销婚姻,自己的婚姻状况将会恢复为未婚,况且自己虽与男方结婚,但并未与其发生亲密接触,本身尚系处女,登记为未婚更能够保障自己的权益。

  实践中未得到支持

  法官宋少源指出,从目前的审判实践看,当事人的涉同性恋诉求基本未得到支持。

  原因除了同性恋话题过于敏感、司法实践经验少,法官多数不愿意在没有法律、法理支撑的情况下对该情况在判决书中做出回应外,还存在取证和认定的困难。

  法官宋少源指出,同性恋者群体一般有自己的生活圈子,性取向正常者较难融入,且其活动行为具有一定的隐秘性,较难为其配偶所把握,有针对性的取证则更为困难。而且即便收集了相应的证据,也一般都是与同性恋人的通信、照片等,法院也很难径直认定从事某种行为即为同性恋。

  “同性恋与疾病不同”,法官宋少源说,疾病可以由有资质的专业机构出具检测报告,法院可以直接采纳。

  同时,目前尚无法律、法规对同性恋者的异性配偶权益的保护问题有所涉及,也是其权益难以得到保护的重要原因。

  建议归为可撤销婚姻

  法官指出,目前婚姻法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主要包括指定性传染病、严重的遗传性疾病和精神病等。1990年5月17日,世界卫生组织已经将同性恋从精神病名册中除名。

  所以同性恋虽然可能影响配偶性权益的实现,影响家庭生活质量,但是不应当被列入禁止结婚的行列。

  法官指出,将该类婚姻纳入到可撤销婚姻范畴,对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和同性恋者都较为有益,一方面性取向正常的配偶可在离婚或撤销婚姻上做选择。另一方面,撤销权的行使期限届满,如果双方没有选择撤销婚姻,则婚姻关系趋于稳固,有利于双方的生活。

  分财产照顾无过错方

  法院审理案件中,因认为对方是同性恋,要求在离婚纠纷中获得损害赔偿的请求,宋法官表示难获支持。因为我国婚姻法规定,有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因此,以配偶一方性取向不正常为由提出损害赔偿的,不应得到支持。

  但是在分割财产时,对于当事人基于对方是同性恋者,要求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对其少分的诉求,宋法官认为,依照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在离婚财产分割中,可以对无过错方进行一定照顾。在一方同性恋行为影响夫妻感情导致离婚的案件中,将性取向正常一方认定为“无过错方”应当不会有较大争议,在财产上对其予以照顾也符合规定。(记者孙思娅)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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