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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一年立法透视:完善现有之法

2013年03月07日 18:36 来源:新华网 参与互动(0)

  立法,是法治的第一道门槛。

  审议26件法律草案,通过了其中19件,积极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开展立法工作,注重发挥法律对改革发展的引领和推动作用,更加突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方面的立法,及时修改与实际情况和发展要求不相适应的法律,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立法工作取得新进展。

  完善现有之法

  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抓紧修改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法律,推动科学发展,保障改善民生。

  ——修改刑事诉讼法。将“尊重和保障人权”作为重要原则写入法律总则,修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强制措施制度等,完善侦查、起诉、审判、执行程序并增加特别程序,强化对刑事诉讼活动的监督。

  ——修改民事诉讼法。健全证据制度,完善调解与诉讼衔接机制,细化审判和执行程序,强化民事诉讼法律监督等,对于更好地保护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正确及时审理民事案件,维护经济社会秩序和社会公平正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修改劳动合同法。重点解决劳务派遣被滥用及不规范问题,明确劳动合同用工是我国的企业基本用工形式,劳务派遣用工只是补充形式,对劳务派遣工作岗位作出更加明确的界定,严格控制劳务派遣用工数量,强调劳务派遣人员享有同工同酬的权利。

  ——修改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着力解决老龄事业发展的经费保障、老年人的精神慰藉、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养老机构发展和规范管理等突出问题,明确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充实家庭赡养与扶养的内容,增加对老年人社会保障、社会服务和社会优待的规定,有效保障和维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此外,还修改了农业技术推广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邮政法等法律,使整个法律体系不断完善。

  适时制定新法

  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了一批适应推动科学发展、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新法律。

  ——制定出境入境管理法。细化出境入境的管理规定,规范外国人停留居留行为,强化边防检查以及调查、遣返、处罚等措施,对于更好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开放和经济社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军人保险法。注重与社会保险体系相衔接,从法律上对军人伤亡保险、退役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随军未就业军人配偶保险等问题作出规定,进一步完善了军人保险制度,对于减轻军人后顾之忧,激励官兵履职尽责,维护军人合法权益,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制定精神卫生法。对促进心理健康和预防精神障碍提出明确要求,对精神障碍的诊断、治疗和康复进行严格规范,进一步完善了精神卫生工作机制和保障措施,体现了保护患者权利与维护公共利益相统一的精神。

  及时作出决定

  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还及时做出法律解释和有关法律问题的决定。

  ——通过了关于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名额和选举问题的决定、香港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澳门特别行政区选举十二届全国人大代表的办法等。这些决定,保障了新一届全国人大代表选举工作的顺利进行。

  ——审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附件二立法会产生办法修正案草案,并依法分别予以批准和备案,使这两个修正案正式生效。这标志着修改澳门基本法附件一行政长官产生办法和附件二立法会产生办法的法律程序全部顺利完成。这是澳门特别行政区首次对两项产生办法进行修改,迈出了政制发展的重要一步。

  ——作出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的决定,授权国务院在广东省先行试点,暂时调整部分法律规定的行政审批并在三年内试行,对实践证明可行的,修改完善有关法律;实践证明不宜调整的,恢复施行有关法律规定,为下一步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积累经验,保障全国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这是改革决策与立法决策相结合的一次重要实践。

  ——作出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重点解决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滞后问题,以法律形式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信息安全,确立网络身份管理制度,明确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义务和责任,并赋予政府主管部门必要的监管手段,有利于保护公民个人及法人电子信息安全、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政治稳定、确保国家长治久安。

  保障法律实施

  一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在保障法律有效实施上采取了一系列措施。

  一是及时修改相关法律保证法律之间相衔接,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如,刑事诉讼法修改后,及时对监狱法、律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赔偿法、人民警察法等七部法律的个别条款一揽子作了修改;农业技术推广法修改后,对农业法的有关规定作出了衔接性修改。这都充分反映了立法注重制度内在协调统一的高度自觉。

  二是督促有关方面做好法规和司法解释的清理工作。督促和指导地方完成行政强制有关规定的专项清理工作,及时发现和推动解决有关问题,巩固清理成果。继续督促“两高”对现行司法解释和具有司法解释性质的规范性文件进行集中清理,按时完成清理工作。

  三是推动制定配套法规,加强法规备案审查。建立健全督促制定法律配套法规的工作机制,发挥不同法律规范层次的功能,促进法律有效实施。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保证法律法规的规定之间衔接协调、不相互矛盾。

  四是注重立法工作的“前伸后延”。对反家庭暴力法进行立法项目论证,从源头对立法质量进行把关,提高立法规划、立法计划编制的科学性。对中小企业促进法、残疾人保障法进行立法后评估,对现行法律规定的科学性进行评价,为修改完善相关法律提供依据,同时也促进法律的有效实施。(记者 周英峰)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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