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炒作名人隐私提升名气 网站侵权多发标准认定难

2013年03月20日 10:3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3月13日凌晨,有网友在微博爆料称:83版电视剧《西游记》中孙悟空扮演者六小龄童3月12日早上在浙江病逝,享年53岁。当天上午8时,六小龄童微博辟谣,称自己正在拍戏,一切很好,并表示会保留法律诉讼的权利。而在前不久,因被影射为章子怡负面消息的幕后策划,范冰冰将微博发布者——著名编剧、影评人毕成功及黔讯网诉至法院。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两名被告名誉权侵权行为成立。

  现如今,名人在微博上“被死亡”、“被黑”、“被炒作”等现象早已不是新鲜事。“随着网络新媒体迅猛发展,名人名誉侵权纠纷也日趋增多,网络侵权标准界定越来越重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亚运村法庭庭长俞里江今天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侵权内容保存举证难

  “判断是否构成名誉侵权要看受害人是否有名誉被损、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等来认定。”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杨晓敏认为,在范冰冰案中,微博上指名道姓虚构事实,侵权认定相对容易。但在论坛上,由于一个侵权人可以注册很多用户名,只能通过起诉网络或者要求网站提供侵权人信息。

  俞里江认为,除侵权人难确定外,侵权标准怎么认定也是涉网络侵权案件审理一大难点。

  “对法律规定明知、应知侵权该怎么认定,司法实践中一直比较模糊。侵权内容被广泛传播,侵权人明知内容涉及侵权,但网站就任其在网上挂着,等你发现再说。”俞里江说,除明显侮辱、诽谤他人外,侵权人虚构事实在网上大肆炒作,被侵权人没上这个网站就很难知道侵权行为存在。

  对原告方举证要求高是网络侵权案件的突出特点。俞里江表示,网络信息消失速度快,维权需要一些特殊方式。对被侵权内容进行证据保全、公证等,在侵权举证上要求较高。

  致歉不如侵权受关注

  “网络可复制、可传播、可转载,很多网站都有自动抓取功能。”俞里江认为,判决某网站承担相应责任,客观上无法消除侵权影响。

  对此,杨晓敏也深有感触:在侵权网站发表致歉声明,别人不转载、不评论就难以起到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的效果。有时候,发表的致歉声明甚至都没有原来侵权内容受关注。

  俞里江说,自动转载是否应免付责任或者减轻责任这也是网络侵权认定困惑之处。对自动抓取侵权内容,网站是否只承担更正、道歉责任而不负赔偿责任,目前尚无定论。

  “由于网络发言采取事后审查制度,一般是网站尽到删除义务即可。”俞里江表示,通知删除是口头通知网站即可,还是由网站审查核实是否是被侵权人、通知删除需要哪些证据等内容法律并未涉及。

  俞里江曾经碰到过一个案子,网站删除了原告指向的两篇侵权文章,但并没有删除与该侵权文章内容相关的视频。被告认为自己尽到了原告让其删除两篇侵权文章义务,并没有义务去删除视频。

  侵权案应防止人格权异化

  网络时代,任何人都可以成为新闻发布者。随手拍、随时随地发,微博的影响力日渐显现,与之相伴而生的是网络侵权随时都可能发生。据悉,国内某知名网站在半年时间里就受理了上万件网络纠纷。

  俞里江表示,微博发言、评论是否侵权尺度很难界定。有观点认为,民众享有知情权,公共人物没有隐私,名人怎么炒作都可以。这涉及言论自由和名人名誉权保护问题以及对公众人物怎么判断、合理消息来源怎么认定问题。

  “通过炒作名人隐私、肖像权提升自己网站名气,被发现侵权后负赔偿责任,这其实是将名人人格权变相商品化。名人名誉侵权案件应防止人格权异化,人格权是不能被买卖的。”俞里江说。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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