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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巧用”一事不再罚帮人规避处罚 执法人员获刑

2013年04月02日 11:23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巧用”一事不再罚帮人规避处罚执法人员获刑
庭审现场

  质监局的工作人员突然现身施工工地,要求检查工地电缆是否合格。这批电缆销售负责人孙德平很“坦然”承认这批电缆质量不合格。接着,他出示了一张由工商部门出具的查封(暂扣)财物通知书,以已被查封为由拒绝质监局执法人员继续检查。

  看着质监局工作人员转身离去的背影,孙德平心中除了些许忐忑之外,更多的是一种庆幸。他庆幸工商局的冯书利事先为他作出了如此周密的安排。

  这批电缆被工商局查封,是孙德平主动申请的——匪夷所思的举动背后到底隐藏着什么?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办案检察官揭开了这起案件背后的隐秘。

  支招制造假象

  2010年3月下旬的一天,徐州市质监局稽查支队接到群众举报,称徐州乾通国贸中心工地使用的一批电缆质量有问题,这批电缆价值90余万元。这一线索引起质监部门的重视。经初步核实后,稽查支队的工作人员赶到施工现场进行检查,并通知电缆公司驻徐州地区的相关负责人孙德平到现场配合检查。

  不一会儿,孙德平来到施工现场。在得知质监局稽查人员的来意后,孙德平从随身携带的文件夹里拿出一纸文书说:“工商部门已经检查过此批电缆,而且开具了查封通知书。”孙德平接着又十分“懂行”地告诉稽查人员,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质监局已无权再对此批电缆进行检查。但他拒绝了执法人员查看其手中文件的要求。

  提到被工商部门查封时,孙德平的神情为何不是慌张,反而是一种如释重负的感觉呢?带着疑惑,质监局稽查人员现场对其中两种电缆抽查取样后回到了单位,并将样品送到相关部门进行鉴定。结果很快就出来了,这是一批不合格的电缆。

  虽预料到质监部门可能会过来,但孙德平没想到对方能过来的如此之快。看见质监局稽查人员走了,孙德平长舒了一口气,暗暗庆幸自己的先见之明。

  孙德平是江苏宜兴人,被公司委派长期驻在徐州负责公司电缆的销售业务。他没有辜负公司的厚望,不仅将销售业务搞得红红火火,而且结识了一些在相关执法部门工作的“好兄弟”。冯书利,时任徐州某工商所经检中队队员,是孙德平的“好兄弟”之一。孙德平向质监局稽查人员出示的查封财务通知书就是出自冯书利之手。

  在公司电缆刚到徐州时,孙德平就知道了这批电缆存在质量问题。孙德平找到冯书利,向其求教应对之策。冯书利拿出一张盖好章的空白查封财物通知书,告诉孙德平,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问题,工商局也有权查处,根据行政处罚法“一事不再罚”的原则,只要孙德平在查封财物通知书上填写这批电缆的型号、规格、数量等内容,造成已经被工商部门查处的假象,其他部门便无权再去查处了。这张查封财物通知书如同一颗定心丸。

  运作 三份假决定书

  但孙德平并未安稳太久,这一纸文书未能阻止质监部门的行动。徐州质监局稽查人员拿到检测结果后,除对已经检测的两种电缆进行查封外,还对工地上的另外三种电缆进行取样送检。检测结果表明,这三种都是不合格的电缆。于是,质监部门再次对三种规格不合格电缆的库存部分进行查封扣押。

  正在无锡的孙德平很快就收到了质监部门的调查通知,但他不仅拒绝到徐州接受调查,还向公司领导汇报了电缆被质监局查处的情况,以及自己与冯书利商量好的对策,并要求公司派人找冯书利继续实施既定“方案”。由于孙德平当时正在住院,电缆公司便委派公司另一名员工胡秋芳来徐州处理此事。

  胡秋芳来到徐州后,很快找到冯书利,向其表明来意。冯书利安慰胡秋芳说此事好办,让其准备好营业执照、质检报告、销售合同等相关材料,并强调两点:质检报告的结论一定是不合格的;销售合同的金额要在10万元以下。冯书利解释说,质检报告不合格,他所在的工商部门即有权对其进行处罚,而合同销售额在10万元以下,罚款金额就可能低于5万元。根据工商部门规定,罚款金额超过5万元的案件要经分局案审委研究,而低于5万元的,只要向分局法制科报批一下就行,操作起来方便快捷。

  为了让整个行政执法案件天衣无缝,冯书利根据胡秋芳提供的材料,伪造了一系列手续和材料,如立案审批表、举报记录、现场检查笔录、告知书等,并顺利完成了审批手续。“当时我没有审核案件材料,也没有参与办理案件。之所以要在承办人一栏签字,是因为当时冯书利找到我了,我再不签字的话,以后我的工作就不好开展了。”另一位“承办人”在接受调查时说。

  为了应对不同的需要,冯书利又制作了文号相同、内容不同的三份处罚决定书。事后,冯书利收受了电缆公司人员送给的1万元现金及茶叶、香烟、紫砂壶等财物,并应邀到宜兴游玩数日。

  露馅 纸难包住火

  胡秋芳拿到处罚决定书后,立刻将文书送到了公司。而此时,质监部门已多次通知该公司前往徐州说明情况。为了应对质监部门的检查,公司立刻将处罚决定书传真到质监部门。看到工商部门开出的处罚决定书后,质监部门只能放弃进一步查处的打算。

  但事情并未结束。就在这时,徐州市泉山区检察院接到该案的举报线索,随即展开调查,很快发现该起处罚中存在的诸多漏洞。面对检察官出示的确凿证据,冯书利、孙德平交代了利用虚假处罚决定书来逃避质监部门查处的犯罪事实。

  后来在法庭上,冯书利、孙德平对自己的犯罪行为均供认不讳,但二人的辩护人对本案的定性提出三点异议:由于不合格电缆的数额已达到犯罪的标准,质监部门无权对电缆进行查处,而应由公安机关进行处理,因此公诉人提出的被告人以“一事不再罚”来逃避质监部门检查的渎职犯罪的基础不成立;质监部门的罚款是一种行政行为,不是创收手段,因此二被告人的行为并未给国家造成损失,犯罪的危害后果并不存在;公诉机关将冯书利、孙德平认定为渎职犯罪的共同犯罪,但孙德平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符合该罪的主体要件。

  对此,公诉人一一指出:对销售伪劣电缆行为进行处罚,不存在质监局的行政处罚与司法机关二选一的情形,而是质监局处罚之后,构成犯罪的仍然应当继续追究刑事责任。两名被告人伪造处罚决定书阻却其他部门的惩处,造成应当向国家缴纳的37万多元的罚没款流失,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孙德平虽不具备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他事先与冯书利商议,共同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来实施滥用职权的行为,从而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其行为与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冯书利构成共同犯罪。

  前不久,冯书利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孙德平因犯滥用职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张敬礼 李彬。文中涉案人物除冯书利外,均为化名)

【编辑:张培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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