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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水库钓鱼触电重伤多方担责

2013年04月02日 14:10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钓鱼也会引火上身?这不是愚人节的玩笑。塘厦镇一男子到水库消费钓鱼,抛渔竿时不小心触及高压电线,导致全身多处烧伤,医疗费用达70多万元。男子后把高压电线产权人、鱼塘水库产权人、承包者、经营者均告上法院索赔。

  最终法院判决男子承担40%的责任,高压电线产权人承担20%的责任,承包者与经营者连带承担30%的责任,鱼塘水库产权人承担10%的责任,医疗费用由各方按比例承担。

  抛渔竿触电致烧伤

  2011年11月13日下午,塘厦镇李先生来到某社区的“鲤鱼塘水库”消费钓鱼,在抛掷渔竿的过程中,渔竿及钓鱼线不慎触及水库上方的高压电线,造成其全身多处烧伤。

  随即李先生被送往医院抢救,住院诊断为全身多处电烧伤约83%Ⅱ-Ⅲ度。住院费用清单显示,截至去年6月18日,李先生累计医疗费用727040.49元。

  涉案多方均否认需负责

  事故发生的“鲤鱼塘水库”属于某经联社所有。而经联社与黄某签订承包合同,约定经联社将鲤鱼塘水库交由黄某养鱼,在承租期间未经出租方同意不得将承租权出卖、转让给别人等责任条款。

  2010年1月1日,黄某与张某自行签订《转让协议》一份,约定黄某将鲤鱼塘水库经营权转包给张某,转让期间,一切安全事故问题及民事诉讼由张某承担。

  涉案高压电线的产权人是某公司,该线路于2004年5月进行了完工验收,验收质量登记为优良。事故发生的杆塔上有高压线警示。

  庭审时,高压电线产权人某公司辩称,高压线架设符合国家安全标准,且悬挂了相关的警示牌。李先生的受伤是其主动向高压线抛掷物品而导致。因此,其不需对此负责。

  经联社则认为,其与被告黄某签订的承包合同中约定用途为养鱼而非钓鱼,黄某承租后超出约定经营范围,导致事故发生,责任应由承租人承担。

  承包人黄某称,水库已转手张某经营,其没有参与其中。

  经营人张某虽然已协助救助并垫付了医疗费10万元,但其认为其他涉案方均有责任。

  判决:涉案各方均应承担责任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某公司经营管理的高压线路导致人身损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而李先生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承担相应的过失责任。

  张某作为事发水库的承包经营者,在经营休闲钓鱼项目的过程中,未经水库所有权人批准,也未规范钓鱼区域,未能为李某提供安全的消费环境和相应的防护措施,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黄某作为水库的承包者,在未取得经联社同意的情况下,超出承包范围经营钓鱼项目并擅自将承包权转让给张某,对其承包权疏于管理、行使,因此应与张某承担连带责任。

  经联社作为水库的所有者,对水库的状况及周边存在多组高压线的状况应当了解,黄某、张某在水库入口竖立了醒目的收费告示牌经营钓鱼项目已多时,经联社辩称对此不知晓,不符合常理。

  在黄某、张某违约经营钓鱼项目的情况下,经联社未尽到规范、管理、监督的义务,也应担责。(记者 周伟良 通讯员 钟紫薇)

【编辑:王浩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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