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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巴中采石场违规储存爆炸物 两合伙人获刑四年

2013年04月18日 21:2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成都4月18日电 (记者 安源)18日记者从四川巴中人民法院获悉,四川巴中巴州区法院审结一起采石场违规储存爆炸物,判决两合伙人四年刑期。

  据了解,2011年7月至10月,杨某某与李某某合伙在恩阳镇齐家梁开办采石场,因工程建设需要,二人向有关主管部门申请使用爆炸物。此时,李某某具有爆破物作业资质。在使用期间,为图便利二人未按规定将爆炸物储存在具有储存资质的地点,而将爆炸物储存于恩阳镇双石桥村村民的出租屋内。2011年10月,李某某与杨某某因工程产生纠纷导致采石场停止运营。采石场停工后,杨某某将存放在刘某家中的64.2千克炸药送给李某,李某后将获得的炸药部分非法出售给他人。二人因李某非法买卖爆炸物而案发。

  经巴州区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李某某虽是工程需要,且李某某具备爆炸物作业资质,但在使用爆炸物过程中未按规定予以存放,危害公共安全,构成非法储存爆炸物罪。分别判处杨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李某某有期徒刑四年的刑罚。参与非法买卖的李某做另案处理。

  巴州区法院法官释法:此类案件在基层法院刑事审判中属于高发案件。主要原因在于部分人对于爆炸物的使用和储存以及法律规定了解不够或重视不够。爆炸物相关管理法规明确规定,按规定申请使用爆炸物的,必须由专门的运输工具运送到使用地点,由专门的爆破员使用,使用结束后,必须保存在具有资质的爆破公司。

  在实际操作中,大部分工地申领爆炸物后都未按规定予以运输和储存,一旦发生这种行为,无论是否发生危害后果,都是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将触犯《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法律将予以严惩。(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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