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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谈法官选任制度改革 严把入口保障司法公正

2013年05月08日 10:36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法官选任制度改革:怎么选,如何任

  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归根到底要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必须充分考虑目前我国法官群体的实际状态,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可行的改革措施,保障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向前推进,保障进入法院的新任法官能够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

  习近平总书记近来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已经成为我国司法领域的时代强音。司法公正的实现,不仅需要变革和创新司法体制机制,同时也需要建立一支能够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的法官队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指出,加强队伍建设是做好人民法院工作的关键,实现人民法院工作的新发展,归根到底要靠一支高素质的法官队伍。法官是司法公正的实现者和捍卫者,法官群体的政治素养和业务能力,在一定程度上直接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特别是在我国社会民众对法官队伍还存在着不信任的社会氛围下,通过采取切实有效的具体措施,重新树立社会对法官的信任、对司法的信赖、对法治的信仰,显得尤为紧迫。

  应当看到,建设一支实现司法公正的法官队伍,必须充分考虑目前我国法官群体的实际状态,从我国法官群体的具体情况出发,有针对性地采取具体可行的改革措施,保障法官选任制度改革积极稳妥向前推进。目前,全国法院队伍有30余万人,其中,具有法官资格的有近20万人,具体从事案件审理和执行工作的有十余万人。笔者认为,我国法官制度改革的一种较为现实的方法是:对现有的法官队伍进行分类管理,按照一定的标准,将全国法院干警划分为法官、法官助理、书记官、执行官、事务官等不同序列,明确不同司法职业群体的工作职责;同时,严把法官职业的“入口”,按照严格的标准对法官候任者进行选任,切实保障进入法院的新任法官能够实现和维护司法公正。

  这里之所以强调法官“入口”的重要性,是由法官职业的特殊性决定的。法官是一个依靠自己对法律的诚挚理解和内心良知对社会纠纷作出判断的职业。法官的法律水准和职业道德直接决定着他能否对案件作出公正审理和裁判。因此,苛刻的法官任用条件和严谨的法官选任程序是保障司法公正的基石,也是社会公众信任法官和信赖司法的基本前提。这也是西方法治国家法官具有较高社会信任度的有益经验,值得我们借鉴和吸收。

  为此,我们可以从以下方面建立我国法官选任制度:

  一是明确法官选任标准。法官在从事司法职业之前应当接受正规的法学教育,通过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并经过严格的司法技能训练。完备的法学教育是保障法官具备法律思维的重要条件,苛刻的法律职业考试是确保法官掌握法律专业知识的基本方式,艰苦的司法技能训练是保证法官熟悉司法实务技术的可靠途径。实践证明,法学教育+法律考试+司法训练的法官选任模式,既是形成司法职业统一体的坚实基础,同时又是守护司法公正的组织保障。

  二是改革法官任免制度。目前我国法官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任免,这种做法容易产生法官对地方党政机关和权力机关的依赖。从本质上看,我国各级人民法院法官是代表国家依法行使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因此,在法官的选任方面,应当充分体现法官的国家司法职业者属性。如果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统一任免全国法院法官尚存在一定困难的话,可以考虑实行法官两级任免制度,即最高人民法院法官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选举或者任免;地方三级法院法官由省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免。同时,为了充分保障法官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法官任免的提名权应当由专门的法官选任机构(其成员包括法官、检察官、律师、法学专家、社会公众人士)行使。

  三是健全法官任前公示制度。法官任前公示是获取社会民众对法官信赖的重要途径。我国法官任前公示的做法虽然在一些地方已经施行,但仍然存在着需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之处,主要是公示的内容很少、公示的范围过窄、公示的时间太短。为了重新树立社会公众对法官的信心,有必要在任命法官之前,于社会主流媒体上,向全社会公布法官候任者的基本情况(如学历、工作经历、财产状况、家庭主要成员或者主要社会关系),公示时间在一个月以上,广泛接受社会各界的评价和监督。这里需要特别指出的是,法官财产状况直接关系司法的社会公信力,应当将其作为法官任前公示的一项重要内容。法官财产状况包括拟任法官及其近亲属(包括其配偶、父母、岳父母、子女以及与其共同生活的其他家庭成员)的动产和不动产、债权和债务。在法官任前公示的基础上,可以考虑建立法官任前听证制度,让社会民众对法官候任者的业务水平、道德操守、职业修养进行评判,确保选任出来的法官具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

  四是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目前我国法官招录主要采取的是,各级法院在地方党政机关的组织下,从政法院校毕业生或者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人员中,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选拔和录用。这样的法官招录制度难以避免选任的法官刚出校门就进入较高甚至最高级别人民法院大门现象的发生。较高级别法院法官需要成熟的心智、丰富的阅历、精湛的技艺等基本品格,这些职业素质无疑要在长期的司法实践中积累。因此,建立法官逐级遴选制度很有必要。初任法官应当首先进入基层人民法院工作一定年限,上级法院根据下级法院法官的工作业绩,按照一定的标准,从下级法院逐级遴选。

  法官选任制度改革是我国法官制度面向未来的改革。我国法官制度改革是一项长期的任务,不可能一蹴而就,毕其功于一役。但是,只要我们严把法官职业的“入口”,相信随着时间的推移,我们一定能够形成一支让党满意、让人民信赖的法官队伍。(古 水 作者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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