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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老出资买房 儿子儿媳离婚老人诉讼收回赠与

2013年05月08日 13:11 来源:南宁晚报 参与互动(0)

  老两口出资为儿子儿媳买套房子,同时也签订了一份看似不近人情的《购房协议书》,约定给儿子和儿媳各四分之一的产权,前提是要对他们尽赡养义务。如今,儿子和儿媳离婚分开了。那么原来的“儿媳”是否还能继承产权?昨日,良庆法院对此进行了审理判决。

  父母全资买房,和儿子儿媳签协议

  阿燕与小邱结婚后生了一女,小邱的父母决定给他们买套房。2009年6月5日,二老以儿子小邱的名义办理了按揭贷款手续,房款则由两名老人支付。当时,儿媳阿燕要求自己对新购买的房产能占有25%的产权。为此,小邱的父母便决定和小邱夫妇签订一份《购房协议书》。

  作为甲方的小邱父母和作为乙方的儿子儿媳签订了协议,协议中除了约定购买的那套位于银沙大道的商品房总价值64万余元,四人各占25%的产权,以及房子是以小邱的名义办理按揭贷款手续之外,还指出,由于房子的全部资金由小邱的父母投入,如果小邱夫妇俩没有依法履行赡养二老的义务,则意味着自动放弃该房产的所有权。

  儿子儿媳离婚,公婆收回产权赠与

  但是小邱和阿燕经常因为一些琐事发生口角,2011年1月,阿燕索性带着女儿回到娘家居住,这一住就是半年。同年7月份,小邱向法院提出了离婚。同年年底,在法院的判决下,两人正式结束了这段婚姻。

  两人离婚后,小邱的父母提出,根据之前签订的那份协议书,之所以同意阿燕享有四分之一的份额,是在赡养公婆的基础上形成的,这是父母赠与房产份额给儿子和儿媳的一种方式,是附条件的财产赠与行为。

  他们离婚后,阿燕与他们家已没有任何关系,她赡养公婆的基础也已不存在,因此,他们通过打官司要收回阿燕之前享有的这四分之一产权份额。

  对于小邱父母“财产赠与行为”这一说法,阿燕却认为,之前四人签订的《购房协议书》并不属于附条件的赠与合同,且赠与合同具有无偿性,而且购买这套房屋的首付款来源是他们四人经营酒店所得的共有财产。

  协议合法有效,依法收回赠与份额

  原来的“儿媳”是否还能继承产权?昨日,良庆区法院开庭调查审理并作出了判决。

  法院调查发现,在《购房协议书》签订前几天,小邱父亲银行账户上的现金和转账存入三笔共计33.8万元的款项与买这套房子的首付款相符,证明这套房子的首付款确实是小邱父母出资。

  对于《购房协议书》是否有效,法院认为,由于房屋的全部资金都是小邱父母出资,依理依法该房屋的全部产权应属于他们所有。但他们之所以签订协议,约定将全额出资购买的房子分别让儿子和儿媳各享有四分之一的产权,是在儿子和儿媳对他们尽赡养义务情况下。这一约定符合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属于附义务或附条件的赠与条款。

  最终,法院判决撤销小邱父母向阿燕赠与的这套房屋的25%产权,阿燕也要在判决生效10日内协助小邱父母办理该房屋的产权更名手续。 记者 刘晓婧 通讯员 彭情宝 李晓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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