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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旬夫妻离婚反目成仇 为争房男方以死相抗拒搬迁

2013年05月08日 14:23 来源:羊城晚报 参与互动(0)

  一对二婚的六旬夫妻离婚后,为争当年的爱巢不惜对簿公堂,法院把房子判给前妻后,六旬老人竟以死相抗拒不搬走,令昨日的第一次强制执行遇上难题。

  1991年10月7日,43岁的欧阳某某和41岁的许某某经人介绍相识后登记结婚,双方都是二婚,欧阳某某有一继子欧阳冠荣,婚后两人没有生育子女。

  婚后,欧阳某某、许某某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08年11月6日,这段婚姻在维持17年后,丈夫欧阳某某向法院提起第一次离婚诉讼。法院判决不准欧阳某某、许某某离婚。此后,欧阳某某、许某某夫妻关系并未改善。

  之后,欧阳某某又把许某某告上法院,要求离婚,并要求分割位于越秀区淘金路的一处79.09平方米住房,二人各占二分之一产权。

  一审法院判决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经审理查明,该房屋属于许某某名下的房改房,但该房屋的购房款是在二人婚后才交给广州市规划局的,因此认定淘金路房屋由欧阳某某占29.12%产权份额,许某某占70.88%产权份额,为避免双方离婚后继续共同使用房屋可能引发的其他矛盾,法院判决淘金路房屋由许某某居住使用,许某某按欧阳某某所占房屋产权份额逐月支付相应的使用费。

  欧阳某某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经审理,广州中院认定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于2011年3月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判决生效后,由于欧阳某某一直不肯搬离位于淘金路的房屋,2011年5月,住在别处的许某某向越秀区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受理后,多次组织双方协商未果。

  2012年5月份,许某某按法院要求为欧阳某某在白云区租下了一套房屋,并预先交纳了两年的租金,以供欧阳某某居住使用,但欧阳某某仍然不同意搬离。

  据了解,判决生效后,从2011年5月开始,越秀区法院的执行法官两年间多次到欧阳某某和许某某的家中了解情况并做欧阳某某搬迁的工作,却没想到昨日的第一次强制执行就遇到了困难。

  昨日上午,越秀区法院执行法官前往位于淘金路的该房屋,责令居住在内的被执行人欧阳某某搬至事先安排好的另一住处,将淘金路房屋腾空交还给申请执行人许某某。

  然而欧阳某某情绪激动,表示坚决不同意搬离,并爬上没有防护设施的阳台。为避免激化矛盾甚至意外事件发生,法院决定暂停搬迁执行。(记者凌越、通讯员陈一帆)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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