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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现两百余吨不合格食用油 6名被告人受审

2013年05月10日 09:19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短短数月时间内,云南省玉溪晶瑞食用油脂有限公司、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五色土油脂有限公司生产销售不合格食用猪油、棕榈油达200余吨。5月7日至8日,玉溪市红塔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一跨省产销不合格食用油大案,高建国、高家元、秦迈、秦丙生、覃凤翔、王光尧6名被告人受审。

  公诉机关

  应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检察机关指控,2012年3月22日,云南省玉溪晶瑞食用油脂有限公司与广西南宁五色土油脂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生产“晶瑞”牌食用猪油。合同签订后,五色土公司在广东湛江市遂溪县黄略振兴肉联厂没有提供生产许可证的情况下,先后从振兴肉联厂购进半成品猪油160余吨进行加工。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五色土公司使用了工业白土进行脱色,生产出的食用猪油贴上“晶瑞”牌商标后进行销售。2012年3月至5月,晶瑞公司分3次向五色土公司购进食用猪油75吨,该75吨猪油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丙二醛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截至玉溪市质量监督局检查时,晶瑞公司已向市场销售猪油约52吨,被查封约23吨,晶锐公司销售“晶瑞”牌猪油的金额为人民币50万余元。

  此外,根据指控,2012年2月1日以来,晶瑞公司先后10次从云南阔海粮油工贸有限公司以低熔点棕榈油的名义购进棕榈原油224.5吨,直接或进行简单调和后进行销售。2012年5月13日,玉溪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该公司棕榈油进行抽样。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鉴定,该棕榈油酸值超标,为不合格产品。晶瑞公司销售棕榈油原油的金额为人民币160万余元。

  公诉机关表示,此案中不合格猪肉的原材料是用碎肥膘制作的。用边角废料制作而成的油也属于地沟油的一种。6名被告人作为食品生产者、销售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根据刑法第一百四十条规定,应当以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

  各自辩解脱罪

  晶瑞公司总经理、被告人高建国辩称,案发前不知道公司购买的猪油、棕榈油不合格。因为公司自身没有对食用油的质检技术,国家也没有明确规定收货的时候要检验。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高家元认为,猪油是委托五色土公司生产的,猪油不合格是生产公司的问题,与晶瑞公司无关。向阔海公司购买的棕榈油,一直都是以棕榈油成品油的价格购买的,从来没有购买过不能直接食用的棕榈油原油。

  五色土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人秦迈则辩称,虽然在“晶瑞”牌猪油中检出丙二醛超标,但在生产、运输、仓储、销售等多个环节中都有可能造成丙二醛超标,不能认定就是生产加工出问题。五色土公司是受晶瑞公司委托生产猪油,所以卖油给晶瑞公司是交付行为,而非销售。如果猪油不合格,委托方应该退还产品,不应让产品进入流通渠道。政府部门在监管环节上也存在问题。该公司员工、被告人秦丙生认为,其虽然负责原材料的采购,但是没有实际的决定权。每次采购原材料都是向公司领导汇报后,按公司要求采购。

  被告人王光尧是广东省湛江市遂溪县黄略振兴肉联厂个体经营业主和厂长,不具备生产食用猪油许可资格,在没有严格审查五色土公司相关资质的情况下,从2012年4月开始,把自己炼制的饲料油和购进的饲料油,销售到五色土公司。王光尧辩称,肉联厂是用碎肥膘制作饲料油,而不是食用油。与五色土公司也是按照饲料油签约的,但不清楚五色土公司的购买用途。

  此案经合议庭评议后将择期宣判。

  -链接

  前不久,山东省济南市审理了一起地沟油犯罪案件。济南市民刘家水出资50万元,其子刘坤为员工,注册成立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粮油、食用植物油等。刘家水、刘坤明知济南市平阴县济南发达油脂工业公司使用食用垃圾为原料生产地沟油,仍从该公司大量购入地沟油掺入棉籽油中进行销售。至案发时,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销售掺假棉籽油共计59.4吨,销售金额共计52.5万元。

  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判处济南弘瑞润丰商贸有限公司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家水有期徒刑7年6个月,并处罚金60万元;判处被告人刘坤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30万元。

  □说“法” 治理地沟油需打防并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今年5月4日起施行,其中明确指出利用地沟油加工食用油最高可判死刑。如此重典,对打击犯罪、震慑犯罪无疑具有积极影响。但是,在严厉打击的同时,仍需要重视预防工作。从预防制售地沟油犯罪而言,凡涉及食用油生产的企业、环节都应置于监管之中,只有筑起全方位的立体预防体系,方能从源头堵住地沟油回流餐桌的可能。刘百军 何晓玉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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