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加班如何维权
2013年05月20日 16:33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黄小姐:最近,公司业务多,老板要求员工每天加班2—4小时左右。虽有加班费,但身体吃不消。为了保住工作,我只能加班。该怎么办呢?
◎律师解答:
天允律师事务所的贾长亮律师说:《劳动法》第41条规定用人单位由于生产经营需要,经与工会和劳动者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长工作时间的,在保障劳动者身体健康的条件下延长工作时间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但是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第四十二条规定,延长工作时间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条的限制:(一)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因其他原因,威胁劳动者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需要紧急处理的;(二)生产设备、交通运输线路、公共设施发生故障,影响生产和公众利益,必须及时抢修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你公司并不在这些限制范围内,你有权要求不加班,或减少加班。(记者 张玮)
【编辑:朱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