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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理莫名被解雇 原是负责人侄子要“接替”

2013年05月21日 09:19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在公司干得好好的,突然收到了解雇通知书,理由是连续三个月考核不合格。小王私下打听了一下,得知接替小王工作的是公司负责人的侄子。小王一气之下将公司告到仲裁委,要求支付补偿金和加班工资,获得了支持。单位对此不服,又告到法院要求撤销裁决,南京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单位的做法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对其诉请不予支持。

  在该事件没发生之前,小王一直觉得上天很照顾自己,有一个美丽又贤惠的老婆,一个可爱的儿子,家庭幸福美满。在事业上,小王年纪轻轻已经是一家大型公司的销售经理,发展前景十分良好。对于一直信奉“知足常乐”的小王个人而言,他的人生已经很不错了。所以,小王在公司一直勤勤恳恳认认真真,而且还经常加班。

  但是,2012年7月份,小王突然收到单位一张绩效考核确认书,上面写明由于小王自身的原因,4、5、6月份绩效考核为不合格。次日,单位向小王送达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及《员工手册》。《员工手册》规定,一年内累计三次考核为“不合格”的员工,属于严重违纪,公司可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并不给任何补偿。小王一下子懵了,在4、5、6三个月中,小王并未收到任何绩效确认,也并未有任何人告诉过自己上个月绩效不合格,现在突然收到连续三个月的绩效考核确认书以及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这到底是怎么回事?

  小王私下打听了一下,才知道接替他工作的是公司负责人的侄子。于是,小王找到公司负责人,希望能够得到合理的解释。但是负责人仅仅是回了小王一句,“工作能力不行,希望你赶紧完成工作的交接”。对于公司负责人的这种态度,小王十分恼火,便向南京秦淮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提起申诉,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5000元,以及支付2011年6月1日至7月31日的超时加班工资20000元。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支持了小王的请求,后公司不服,诉至法院。

  南京秦淮法院审理后认为,公司仅提交了绩效考核结果确认单和绩效考核确认书,到底依据什么将小王认定为“不合格”,公司无法提供。而且,根据劳动法,劳动者被证明不能胜任工作,用人单位必须对该劳动者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不能直接解除劳动合同。另外,《员工手册》中关于“一年三次考核不合格属于严重违纪行为”等规定,也与劳动法律、法规的精神不符。所以,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赔偿金。而对于加班工资这块,小王提交了工作邮件打印稿、工作邮件记录以及短信查询业务凭据来证明其延时加班的事实,而公司并未提交相关记录来证明小王不存在延时加班行为,所以,公司要求不支付延时加班工资的诉请也不予支持。( 通讯员 秦研 扬子晚报记者 罗双江以上人物均属化名)

【编辑:马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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