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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是伪证仍出26份假仲裁 仲裁员终审被判缓刑

2013年05月21日 10:50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首席仲裁员梁江涛在劳动仲裁时,明知是伪证仍采信,作出26份虚假仲裁书,涉案总金额达200余万元。一审法院判处他免予刑事处罚,检察机关抗诉获支持。今天,浙江省天台县检察院收到终审判决书:梁江涛犯枉法仲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据了解,这是浙江检察机关办理的首例枉法仲裁案。

  梁江涛是天台县总工会法律援助中心原主任、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兼职仲裁员。经审理查明,2010年8月,杨某等人利用自己和他人身份证,虚构了天台某公司拖欠杨某等26名工人工资的事实,并伪造了相关工资欠条以及结算清单,然后向县仲裁委提出劳动仲裁申请。作为首席仲裁员的梁江涛与其他仲裁人员在审理这26件仲裁案时,接受他人说情,明知该案已超过一年的劳动仲裁时效、所提供的材料系虚假证据,却没有驳回仲裁申请,没有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合议,对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并于2010年11月8日作出了26份虚假仲裁裁决书,总金额达2065600元。

  今年2月25日,天台县法院经过开庭审理后,一审判处梁江涛犯枉法仲裁罪,免予刑事处罚。

  天台县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梁江涛在整个犯罪实施过程中所起的作用较大,一审法院所认定梁江涛犯罪情节轻微、适用法律错误、量刑畸轻,遂依法提请台州市检察院抗诉,获得支持。

  台州市中级法院经审理认为,梁江涛身为首席仲裁员,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并违反法定程序,在未合议的情况下,违法作出了26份虚假的劳动仲裁裁决书,并已生效,涉案标的额达200多万元,已严重扰乱了仲裁程序、降低了仲裁机关的威信及群众对仲裁活动公正性的依赖,并对被申请人的其他债权人的权利造成威胁,该枉法仲裁行为不属于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情形。原判决认为被告人梁江涛的犯罪情节轻微与事实和法律不符,导致量刑不当,依法应当改判。据此,该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检察官说法

  此案公诉人、天台县检察院公诉科科长吴天胜说,我国刑法第399条规定,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在仲裁活动中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作枉法裁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案中,梁江涛身为依法承担仲裁职责的人员,故意违背事实和法律,明知是伪造的证据予以采信,作出枉法裁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枉法仲裁罪。(记者范跃红 通讯员赵洁瑶)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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