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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首例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宣判 主刀者获刑6年

2013年05月21日 11:14 来源:广西新闻网 参与互动(0)

  有人组织他人卖肾脏,有人联系买肾者,还有人负责做取肾手术。这起两年前发生在桂林市兴安县的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终于有了最后定音。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二审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其中,主刀摘肾的兴安县中医院原副院长蒋某林等6人分别获刑6年。

  案情还原

  打工男子2.2万元卖肾

  事情还需从两年前说起。2011年5月,一些在兴安县打工的人在QQ上收到“急寻肾源”的消息,并留有联系电话。有的打工者急需用钱,便与对方联系。阿桂(化名)就是其中一人,他打通电话后,一名自称叫蒋某波的人告诉他,卖一个肾可得2.2万元。阿桂每月收入不到2000元,这可相当于他一年的收入。犹豫再三后,阿桂决定卖肾。

  第二天,阿桂与蒋某波见了面,并被带到兴安县城一家旅社等待配型。那里还有8名青壮年男子,他们跟阿桂一样,都是被蒋某波联系来卖肾的。

  在旅社,常某军、张某义和张某负责安排阿桂等人的吃住以及体检接送工作,并全程监视阿桂等人,防止有的人因后悔而逃跑。住了几天后,蒋某波通知阿桂,说“配型成功”。

  接下来,阿桂等9人被带到兴安县溶江镇开发区的李某财家,这里就是卖肾“手术场地”。随后,多名医师为阿桂做了取肾手术。

  阿桂的肾被摘下后,蒋某波随即就给他2.2万元卖肾费。然后阿桂回到那家旅社休息,等伤口愈合稳定。在这休息的半个月中,李某财、常某梅夫妇对阿桂作适当的护理。

  分工明确

  有人找供体有人负责交易

  2011年8月,当地警方介入调查发现,该组织分工明确:由蒋某波寻找卖肾人,一个叫“吴哥”的人寻找买肾人以及需要肾移植的医院,一个叫“莫哥”的人负责与买肾人交易;蒋某林、李某等3名医师受雇于蒋某波,为卖肾人做取肾手术,其中蒋某林主刀,李某负责麻醉;其他案犯人也均分别受雇于蒋某波,各自负责看守、接送、照顾等工作。

  在为阿桂、洪某某等人做了左肾摘除手术后,蒋某波将肾脏送至广州,交给了“吴哥”,由“吴哥”卖给需要肾脏的人。有7名男子在等待手术过程中,因案发未进行手术。

  在同案犯张某义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后,警方展开抓捕工作,除蒋某波、“吴哥”、“莫哥”3人未落网外,其余11名成员悉数归案。

  据供述,每做一例手术,蒋某波可从“吴哥”处得款7.2万元。其中,支付给供体2.2万元,另分给蒋某林等三名医师共2.7万元,分给常某军、张某义各2000元,分给张某1000元,分给常某梅、李某财夫妇共3000元。

  驳回上诉

  医院原副院长获刑6年

  在这起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中,主刀者蒋某林案发前是兴安县中医院的副院长。

  去年12月26日,兴安县人民法院以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审分别判处蒋某林、常某军、张某义、张某、李某财、常某梅6人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其余5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至二年六个月,缓刑四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5万元至5000元;依法没收赃款人民币3000元。

  一审判决后,蒋某林以自己是受雇于人,且只参与两起摘除人体器官手术为由提出上诉,另外,常某军、张某义等人也以自己是从犯、一审量刑过重为由提出上诉。

  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蒋某林、常某军、张某义、张某与原审被告人李某财、常某梅伙同他人组织出卖人体器官,其行为均已构成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一审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近日,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据了解,审理组织出卖人体器官案在广西法院尚属首例。 记者 庾琳 通讯员 余作才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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