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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打假人被指借曝光索取高额赔偿 公益味不浓

2013年05月28日 09:51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渝中法院:职业打假人借曝光索高额赔偿

  职业打假诉讼公益味不浓

  记者今天从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获悉,2012年以来,渝中区法院共审结产品责任纠纷案件109件,其中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91件,商家往往选择“息事宁人”。

  渝中区法院发现,职业打假案件中的被告主要是本地知名大型百货、超市和购物中心。这些商家所销售产品数量多、总额高,为避免纠纷“曝光”影响声誉,导致整体利益受损,商家大多愿意支付职业打假人高额赔偿以“息事宁人”。审结的91件职业打假案件中,撤诉79件,调解12件,判决仅18件。撤诉案件中九成以上双方达成庭外和解,原告主动撤诉。

  据分析,普通消费者维权意识较弱,且维权能力有限,权益受到侵害后大多选择自行解决或者“自认倒霉”,较少诉至法院。职业打假人通常以打假获利为生,为最大限度获得赔偿,长期穿梭于各个法院间,互相交流打假心得、共享打假信息,逐步形成职业共同体。审结的109件案件中,只有18件属于普通消费者提起的诉讼,其余91件均由职业打假人提起,占案件总量的83.5%,其中职业打假人邓某8人提起的诉讼就有50件。

  此外,职业打假人主要针对产品预包装配料标示方式不规范;使用“极品”、“最优”、“最佳”等不规范用语;产品中特定物质的含量与标识不符;擅自使用“绿色食品”、“有机产品”等称号提起诉讼。2012年实施的《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对配料标示方式作出较为明确规定,职业打假人能够轻易看出标示方式是否规范,且该类情形无需鉴定,诉讼成本较低,因而针对产品预包装标示不规范问题提起的诉讼最多,占到70%左右。

  分析显示,职业打假诉讼公益性质较淡。职业打假人提起诉讼的依据主要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关于“欺诈”的规定,涉案产品价值大多只有几十元,但其诉讼目的并非“退一赔一”,而是以“曝光”为由在协商中要求产品生产商、销售商支付数千元甚至上万元赔偿。公众关心的食品安全问题并不为职业打假人所关注。审结的91件职业打假案件中,无一涉及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记者徐伟)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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