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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鲜有入刑 执法与司法存严重脱节 查看下一页

2013年06月20日 09:56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鲜有入刑执法与司法存严重脱节
制图/李晓军

  环境污染事故处罚后鲜有入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脱节严重

  以罚代刑成阻碍生态文明建设“重弊”

  环保司法面临着多重困境,原因比较复杂。首先是法律制度缺失的困境,“摸着石头过河”已经很多年,仍然处于“无章可循”境地

  目前大多数地方司法机关出台的类似文件或措施,都只能停留在“表态”和“口号”上,并不一定真正能受到地方政府的欢迎

  “两高”刚刚发布的司法解释,结合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取证难、鉴定难、认定难等实际问题,对有关环境污染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作出了新的规定,是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刑事司法职能,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的一项重要举措

  视点关注

  近期,地表水、地下水污染、大气PM2.5、土壤重金属污染等环境污染事件,以及非法捕猎盗猎、滥采滥伐矿产林木等环境资源违法案件频频被媒体曝光,凸显出环境执法力量不足、执法手段缺失、执法和惩处不到位等问题。

  《法制日报》记者在采访中发现,与地沟油、病死猪肉、毒奶粉等危害食品安全案件进入刑事司法惩处迅速增长的比例相比,同样严重侵犯公众健康权甚至造成环境公共安全事件的肇事企业和个人,却鲜有被以“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1997刑法规定罪名)或“污染环境罪”(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的罪名)被提起公诉,最后被判处刑罚的。其中,江苏以上述罪名被处以刑罚的15年间仅有17人,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仅1起。

  《法制日报》记者为此进行了采访调查。

  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鲜有入刑

  2012年2月29日至同年3月6日期间,江阴长盛化工有限公司先后4次将废铁泥合计187.75吨交由他人擅自处理。这些废铁泥被倾倒在常州西夏墅镇一农村料场,造成环境严重污染。查处中,江苏省常州市环境监测中心现场采样检测认定废铁泥为“极毒物质”,属于危险废物。经过估算,处理这批污染物费用共需91.7万元,污染土壤的修复资金则高达40万元。虽然在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检察院支持下,由常州市环境公益协会对长盛公司提起了民事诉讼,审理中双方在法院主持下达成和解协议,但该案至此的司法惩处之路“戛然而止”,企业没有得到任何刑事处罚。

  在江苏省环保厅公布的2011年10起重点环境违法案件中,有7起系污水处理厂违法事件。其中,射阳县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治污设施虚假运行,废水直接稀释排放,被检测出COD超标12.95倍、氨氮1超标11.6倍;如东洋口港化工园区内的南通泰禾化工有限公司污水处理设施停运,厂区两处废水塘内水体COD分别超标12.95倍、14.3倍,污水处理站排口悬浮物超标10.6倍;沭阳县沂北化工园区污水处理厂治污设施长期不正常运行,化工废水直排江苏入海水道新沂河。

  然而,在通报中,这些企业要么被关停整改、处以罚款了事,要么企业负责人停职检查,公开检讨,无一例进入司法程序追究。

  据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一份统计数据显示,截至2013年3月,全省在1997刑法颁布后的15余年内,仅有17人被司法机关以构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罪问责,年均仅为1人。

【编辑:王永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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