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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少年流窜3省连杀7人 称警察找不到自己还想作案

2013年06月21日 13:00 来源:云南网 参与互动(0)

  两少年9天流窜3省连杀7人 曾说还想作案

  “那么多警察抓不到我,看来我还要继续杀人!”两名十七八岁的青少年,9天时间流窜3省,残杀7人。去年9月14日,曲靖市公安局宣布富源“8·30”特大抢劫杀人案告破。今年4月18日,两人在富源法院受审。

  6月20日下午3点,(云南)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了一审宣判。被告人刘某某被判处死刑,付某被判处无期徒刑。

  庭审供认不讳

  2012年8月31日,云南省公安厅将此案列为挂牌督办案件。9月6日,付某在江西境内被铁路公安民警抓获,他供述了同案犯刘某某的深圳住址。当天上午,在深圳市公安局的协助下,刘某某在深圳一饭店内被抓获。

  经查,刘某某出生于1994年4月,付某出生于1995年8月。两人均为湖南省武冈市湾头桥镇人,高中时是同班同学,而且住在同宿舍,其中一人已经辍学一学期,另一人上高二。

  法庭审理中,两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法庭休庭后,征得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同意,法庭邀请了心理咨询师与两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会见,对二人分别进行心理评估。

  庭审后,心理咨询师再次走进看守所,对二被告人分别进行了心理干预。

  一人被判死刑

  曲靖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刘某某、付某共谋采用杀人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9天内分别在湖南省、广东省、云南省入户抢劫作案4次。在抢劫中致7人死亡的行为均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和犯罪事实成立。二被告人犯罪情节特别严重,手段特别残忍,后果特别严重。付某作案时未满18周岁,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据此,法庭作出一审判决:刘某某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付某犯抢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同时,法庭判定刘某某、付某的法定代理人连带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邬某等人经济损失25万元。

  9天 3省 7条人命

  ●2012年8月21日:付某、刘某某窜至湖南省武冈市湾头桥镇进行抢劫,并残忍杀害了张某、刘某夫妻二人

  ●8月25日:两人在广东省东莞市汽车总站附近,抢劫旅社老板夫妻邬某、谭某,并将夫妻俩杀死

  ●8月29日:两人窜至云南省富源县大河镇长坪村委会唐某家抢劫财物,将唐某用绳子勒死

  ●8月30日:两人在云南省富源县营上镇,对“东红旅社”老板娘吴某实施抢劫,并杀害吴某。因吴某两岁的女儿胥某啼哭不止,两人又将两岁的胥某用被子捂死

  “警察抓不到 还要继续杀”

  之前针对案情实际,法庭委派特邀社会调查员先后对两名被告人做了全面的社会调查。据社会调查员调查报告显示,两人家庭贫困,父母准备让他们上完高中后上大学。但他们曾对父母说:“我会养活你们的,我们准备出来干大事……做暴发户。”

  “他们认为云南是边境地区,于是坐车到了昆明,然后来到富源。”办案民警介绍,两人作案不计后果,被抓时都很淡定,在描述残忍手段时也毫无愧疚之情。

  令人震惊的是,警方查看两人的聊天记录发现,他们还想继续作案:“短时间内杀了几个人,那么多警察抓不到我,看来我还要继续杀人!”(常文林 通讯员 区倚)

【编辑:肖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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