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萧山出租车司机被害案二审 高院维持死缓判决

2013年06月28日 09:31 来源:今日早报 参与互动(0)

  萧山女出租车司机徐彩华18年前被人杀害,当时,陈建阳等5名青年被指抢劫杀人,分别在狱中服刑17年,直到去年12月通过指纹比对,真凶项生源落网,案件彻底翻盘。

  今年5月30日,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以故意杀人罪判处项生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一审法院同时判处项生源赔偿被害人家属各项经济损失20万元。一审判决后,被告人项生源和被害人家属都提出上诉。

  省高院昨日对该案进行二审,并于昨日下午当庭驳回项生源上诉,核准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其的死缓判决。

  和一审时情景差不多,项生源的辩护律师在二审法庭上提出多个疑问,并希望检方能够一一作出解释。

  项生源辩护律师针对的问题主要包括,项生源将徐彩华拖下车时是否还活着,能不能说话,项生源离开现场时徐彩华是躺着还是趴着;警方勘验照片是不是第一现场;陈建阳抢劫杀人案无结果的前提下,对项生源审判的条件是否具备。

  辩护律师还提到一个细节,尸体现场勘验照片显示死者臀部和裤腿有泥土和杂草痕迹,说明项生源将其拖下车时,徐彩华是仰卧的,而目击证人都提到见到死者时发现她是趴着的。还有就是,被害人家属提到死者有两枚戒指不见了,这就不能排除有第三人加害(谋财)的可能。

  出庭检察员对项生源辩护律师的疑问一一驳斥。检察员认为,两位现场目击证人看见项生源将被害人拖下车后离现场的整个过程,在一审时项生源也确认警方勘验照片就是案发第一现场,因此可以排除第三人作案,其他只是辩护律师无事实根据的猜测。检察员表示,在项生源故意杀人案二审之前的6月25日,省高院对错判陈建阳等四人抢劫杀害徐彩华已经进行了再审,司法程序方面不存在问题。

  检察员还当庭出示了一份项生源1993年1月刑满释放的证明(1991年7月11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绍兴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证明项生源杀害徐彩华属于累犯。

  项生源上诉时认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且量刑过重,他提出的理由包括:自己将徐彩华拖下出租车时,对方还活着,能说话,也就不存在窒息死亡(尸检认定徐彩华的最终死因);徐彩华窒息死亡可能由他人造成;自己没有追求徐彩华死亡的主观故意,因为直到去年指纹比对抓住他时,他根本不知道徐彩华死了,连五个年轻人因为此案坐了17年冤狱也并不知道。

  项生源的辩护律师则提出,侦查机关提取、制作的证人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存在瑕疵,不能作为证据使用。在无法排除有第三人加害的前提下,项生源是无罪的,即使有罪也仅是故意伤害。此外,辩护律师还提出,在陈建阳等5人抢劫杀人没有纠正的情况下,对项生源故意杀人案进行审理有违程序正义。

  被害人徐彩华家属上诉认为,项生源杀人后又拿走死者身上财物,应该分别追究,而且一审判决赔偿20万元数额太低,不足以让项生源获得从轻处罚。

  1995年3月20日11时许,项生源在杭州市萧山区衙前镇汽车站附近,乘上了徐彩华驾驶的红色夏利出租车回家,途中两人因琐事发生争执,项生源借故下车,并从路边捡起一石块随身携带后返回车上。上车后,双方再次争吵,项生源持石块击打徐彩华头面部,并掐颈、捂嘴,又将徐彩华拖出车外弃于路边,致其机械性窒息死亡。之后,项生源驾驶徐彩华的出租车逃离现场并弃车,离开时取走徐彩华的传呼机、耳环、现金、驾驶证、行驶证等财物。

  省高院认为,上述事实有公安机关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现场勘查出勤登记簿、现场手印袋、排查材料、协查通报、指纹鉴定书、尸体检验报告及相关情况说明,证人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人身检查笔录等证据证实。项生源归案后,所供与上述证据能相互印证。

  省高院审理后认为,项生源的一系列作案过程,足以表明他的主观故意和客观行为均符合故意杀人罪的构成要件,原判认定故意杀人罪正确。而项生源辩称其离开现场时被害人仍能说话,没有证据证实。此外,项生源系累犯,依法应予严惩。

  鉴于项生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且其亲属代为预交部分赔偿款,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原判对其判处死缓,量刑适当。故项生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要求从轻改判的意见均不成立。据此,省高院作出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记者 陈洋根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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