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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高院首创司法证据制度 直逼侵权者披露证据

2013年07月02日 11:09 来源:南方日报 参与互动(0)

  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中,法定赔偿额远远不足以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赢了官司,输了钱”成了知识产权侵权案并不罕见的“怪现象”。近日,省高院启动“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将司法证据制度在第一批试点法院全面铺开,增加侵权者的侵权成本。

  14法院获第一批试点

  一直以来,在侵权诉讼中难以确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数额,大量案件以法定赔偿替代实际损失查明,客观上制约了侵权损害赔偿力度,赔偿难问题成为知识产权案件审理中的第一大难题。如何化解这一矛盾,已成为当前知识产权审判的探索焦点。

  按照法律规定,在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均难以确定时,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相关情节,针对专利权判决1万至100万元的法定赔偿;针对商标权和著作权判定50万元以下的法定赔偿。“这就是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的认定应以实际损失为主,以法定赔偿为辅。”广东高院知识产权庭负责人说。

  今年5月17日,省高院召开“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试点工作会议并形成《座谈会纪要》。5月31日,省高院正式启动“探索完善司法证据制度破解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难”的试点工作,将司法证据制度在试点法院全面铺开。

  广州市、深圳市、汕头市、佛山市、东莞市、中山市等6个中级人民法院,以及广州市南沙区、天河区,深圳市宝安区、龙岗区,佛山市南海区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二人民法院等8个基层法院作为第一批试点法院。

  《座谈会纪要》要求试点法院结合适用证据披露制度、举证妨碍制度以及优势证据标准认定损害赔偿事实,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等来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而这一举措在全国尚属首例。

  直逼侵权者披露证据

  与是否侵权相比,有时确定赔偿额更是一个大难题。

  《座谈会纪要》明确要求试点法院在实际损失数额的查明上要充分结合证据披露制度和证据妨碍制度来进行。

  证据披露包括当事人披露和案外人披露。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处于一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掌控中而另一方当事人难以获得的涉及被控侵权人获利状况的证据,如当事人的真实财务账册等,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责令证据持有人披露,被申请人负有披露证据的义务。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之外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若掌握与案件侵权赔偿额相关的证据,亦负有披露的义务。

  最高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5条规定,若一方当事人持有证据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提供,而对方当事人主张该证据的内容不利于证据持有人的,可以推定该主张成立。

  知识产权庭负责人介绍,确定损害赔偿时,法院还可以充分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对有关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明力进行综合审查判断,采纳证据证明力更具优势一方的主张认定损害赔偿事实。

  据悉,《座谈会纪要》还要求试点法院建立专家辅助人制度,完善鉴定制度。在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中,为查明侵权损害的实际损失或侵权人的侵权获利数额,当事人还可以委托审计、会计等相关专业领域的专家辅助人出庭对销售数额、行业利润率、同类产品单价及财务报表等作出评价和说明。 (记者/赵琦玉 通讯员/何娟)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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