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宾馆改造工人摔伤致残 包工头赔了29万

2013年07月05日 11:31 来源:钱江晚报 参与互动(0)

  2009年8月21日,某宾馆因餐饮改造,将拆除二楼大厅区域内的隔墙、顶面及地面原有的装饰材料的工程发包给龚某。龚某随后擅自将部分工程转包给任某,任某雇佣了何某等人到宾馆做工。

  同年8月27日上午,何某站在寸凳上用榔头敲墙头时从凳上掉下受伤。何某的伤势先后经三次鉴定,确定为八级残疾,且不构成护理依赖。

  何某起诉到区法院,要求任某赔偿各项损失合计107万余元,并由龚某和某宾馆承担连带责任。

  区法院经过审理,认定何某因此所造成的物质损失为322678元,精神损失为15000元,最后判决任某赔偿何某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及残疾赔偿金共计322678元中的85%,计274276.30元,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5000元,以上共计289276.30元。龚某和某宾馆对上述所确定款项的支付承担连带责任;驳回何某的其余诉讼请求。

  宣判后,各方均未上诉,一审判决发生法律效力。

  【法理解析】该拆除工程应属建设工程合同范围,根据国务院《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在村庄、集镇规划区内从事建筑施工的个体工匠,除承担房屋修缮外,须按有关规定办理施工资质审批手续,龚某应受上述条款的约束。

  同时,该工程属于集镇规划区内的非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虽然依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中的相关规定,分别取消了对建筑装饰资质及室内装饰行业企业资质的行政强制审查,但并不表示具有较大风险的大型室内装饰装修就不需要司法规制。依据原建设部令第110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本案中,某宾馆发包的拆除工程施工面积远超前述规定面积的上限,可认定本案属于规模较大的拆除工程,且具有较大危险性。作为发包人的某宾馆,有义务挑选符合条件的承包人独立完成拆除任务。但宾馆将拆墙工程交给了没有任何建筑资质的龚某,施工过程中又缺乏安全保障,违反了相关法定注意义务,具有过错,某宾馆和龚某均应对作为雇主的任某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责任。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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