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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限高令”融资贷款投标无望 仨“老赖”主动还款

2013年07月19日 18:47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徐州7月19日电 (李东艳 李荣信 董张祥)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义务,是每个公民和法人的法定义务。19日,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透露发布第三批限制高消费令,赵某等83名被执行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有“限高令”中规定的高消费行为,另据法院介绍,自推出发布“限高令”后,孙某等三名公司法定代表人因“限高令”影响,无法正常融资贷款、投标,日前已主动联系法院并交付一定还款金额。

  7月12日,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第三批限制高消费令,责令赵某等83名被执行人自公告发布之日起一年内不得有限高令中规定的高消费行为。据法院介绍,前两批发布的“限高令”已收到实效。据介绍,2013年5月14日,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法院向某房地产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孙某发出“限高令”,此举对该房地产有限公司的融资、经营活动产生了极大影响。10天后,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孙某主动到云龙法院协商履行义务事宜,并于当日将100万元汇入云龙法院账户。5月28日,该公司再次交来100万转账支票一张,同时向云龙法院出具还款计划,保证三个月内履行全部给付义务。为保证债务履行,该公司另提供其名下房产11处对上述还款计划进行担保。

  2011年6月,曹某经营的一家建筑公司因欠款较多,外出躲债,下落不明。2012年6月江苏省新沂法院向新沂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出限制曹某经营的某建筑公司参与工程招投标令和协助执行通知书,新沂市建筑工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按照要求将该院限制招投标令录入招投标网。之后,曹某在徐州、内蒙古等地联系建筑工程项目,均因招投标网已经录入限制其招投标信息并将其列入黑名单,使其无法参与工程招投标,无法进行经营活动。2013年6月,曹某在内蒙古订立一项大型工程项目意向合同,但苦于无法参与招投标。为此,曹某专门赶回新沂法院,与申请人订立和解协议,约定本月底付清全部案款40万元,新沂法院将视其履行和解协议情况决定是否解除招投标限制。

  由于江苏某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向法院申请执行。立案之后,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督促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被执行人承诺在最短的时间内拿出还款计划和拟担保债务的车辆信息。但是被执行人一拖再拖,迟迟不提交还款计划,拟担保债务的车辆信息一直未交到法院,明显属于消极履行义务。2013年5月14日,经合议庭研究决定对被执行人江苏某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限制融资贷款、限制招投标、限制信用等级评级,对法定代表人限制高消费。“限高令”发布之后,被执行人的经营活动受到严重的影响,尤其是不能到银行融资贷款,迫于压力,被执行人主动到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协调还款事宜,承诺先给150万元,剩余的欠款分期在年底之前全部还完,并且提供一家公司担保债务履行。

  被执行人向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解除“限高令”,法院认为被执行人在限高之后,能够积极主动的履行义务,并且提供了担保,符合解除限制的条件。根据《关于加强人民法院执行联动工作的决定》,法院对被执行人江苏某特种玻璃有限公司、江苏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解除对被执行人融资贷款的限制。(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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