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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单方不得改子女姓氏

2013年07月23日 10:54 来源:天津日报 参与互动(0)

  读者康先生来电咨询:2012年经法院调解我和妻子离婚,8岁的婚生子与女方共同生活。前一阶段,女方擅自变更了孩子的姓氏,问:我能否请求法院判令恢复孩子原来的姓氏?

  张向龙律师解答:在现实生活中,子女随父姓或者随母姓由夫妻双方协商,子女有表达能力的应尊重子女的意见。对方单方将婚生子姓名进行变更,既无法律依据,又与社会习惯相悖,因此应予纠正。

  一是欠缺法律依据。婚姻法第十六条规定:“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但法律未规定父母任何一方可以将子女的姓名随意更改。同时与司法解释的精神也相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父或母一方能否变更子女姓氏的问题,曾于1951年2月28日对华东分院的批复和1981年8月14日给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复函两个司法解释,均指出:父母离婚,除因协议变更子女姓氏或子女已成年得以自己意志决定其从父姓或母姓外,并无使其子女改变原用姓氏的必要,子女姓氏依抚养责任而变更是不妥当的。可见,父母双方离婚时,子女年幼不能表达自己意志的,父母双方可以协商变更子女的姓名,经协商未达成协议的,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子女原用姓名。离婚后,父母任何一方未经对方许可,单方面将子女的姓氏改姓是不当的,如果生父或生母提出异议,另一方应恢复子女原来的姓名。

  二是与中国传统习惯相冲突。在我国,子女随父姓是传统,子女也可以随母姓。但在父母离婚后,单方将子女改随继父姓是违反社会习惯的,是社会上多数人不能接受的。        

  综上,女方在未取得男方同意的情况下单方将婚生子的姓氏进行变更的行为,显然与法律规定和社会习惯相悖。如果男方为此提起诉讼,在调解不成的情况下,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本报记者 胡然 整理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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