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伪造公司印章继续以公司名义开展业务获刑
贵州籍男子杨某与公司解除承包关系后,为了继续以公司的名义开展业务,便找人伪造了公司公章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私章。时隔多年后,杨某主动投案自首。日前,海口美兰法院以犯伪造公司印章罪,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996年,杨某在与海南×场进出口贸易公司(以下简称×场公司)解除承包关系后,为了继续以×场公司名义开展业务,遂私自找人伪造了原公司的公章及法定代表人的私章。随后,杨某以伪造的公司印章冒用×场公司的名义向海南赛×国际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赛×公司)深圳证券业务部购买1000万元债券,但实际仅支付230万元,后其通过该公司业务部总经理肖某开出了1000万元的存债凭单。
同年12月,杨某以伪造的公司印章及法定代表人私章冒用×场公司的名义向海南省国×信托投资公司(以下简称省国投)申请开立信用证,用于对外进口钢材,并用赛×公司的1000万元存债凭单作为抵押。根据信用证条款,信用证项下的17000吨钢材于1997年3月10日在印度维沙卡帕特南港装船,由海神号船运至中国湛江港。
上述货物运抵湛江港后,省国投要求杨某全额赎单。杨某因为没有足额资金赎单,遂找到一公司负责人陈某,由陈某出面找来海南华×房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华×公司),随后杨某冒用×场公司名义与华×公司签订抵押协议。
同年3月21日,杨某以伪造的×场公司印章向省国投申请提货保函,并出具了《承诺书》。同年6月19日,杨某又与华×公司、省国投签订了抵押协议书,并于6月27日在原海南省琼山市公证处办理公证,琼山市公证处出具了公证书。杨某以×场公司的名义将信用证项下货物的全套单据全部取走,随后交给陈某,由陈某负责货物的报关、提货、销售等事宜。陈某将该17000吨钢材中的9000吨钢材在湛江销售后,但没有将销售款交给省国投。
美兰法院认为,杨某非法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因发生在1996年,依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依据现行刑法对被告人进行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记者 刘凡静 通讯员 刘英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