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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工钱 法院为何不支持

2013年07月24日 11:46 来源:安徽日报 参与互动(0)

  日常生活中,人们经常会书写各式各样条据,作为日后主张权利和利益的凭证。近日,池州市贵池区乌沙法庭依法审结一起劳务纠纷案,因借条不规范,双方对其效力发生了争议,原告不得已自动撤回起诉。

  2011年,陈某在贵池区的一处工地从事木工劳务近一个月。工程结束后,经结算,该工地尚欠陈某部分工资款未付。后陈某找到洪某,洪某向陈某出具了一份证明,内容如下:“陈某在工地放线7天、做工棚5天、清理3天、做楼层5天,合计20天,折合工资3000元,代办工资2000元,总计5000元”。

  庭审中,陈某称洪某向自己出具的“证明”字条,足以说明洪某就是欠其工钱的欠款人,并且洪某在出具证明当天还承诺过几天后就付清其工钱。但洪某称,该工地并不是其本人承包,而且其也是给工地打工,之所以出具“证明”,是看在大家都是工友,是为了证明陈某在工地做了多少事。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陈某出具“证明”字据的内容、结构格式,不符合通常欠条的形式,而且从字据的内容来看,也不能证明洪某是欠陈某工钱的当事方,同时陈某亦不能提供书面的劳务合同加以证明。据此,法院认为该字据内容不足以证明雇主是洪某,也不足以证明洪某有欠陈某工钱的事实。向原告释明法律规定后,原告主动撤回起诉。

  【法官提醒】

  为预防事后纠纷,书写条据时一定要认真仔细,并注意书写语言的清晰、真实、明确、规范,最好用同一支笔一次性连贯书写,以免产生歧义。- 唐金法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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