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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日报:死亡赔偿额不同不等于不公平

2013年07月29日 07:57 来源:法制日报 参与互动(0)

  黑龙江省海伦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金晓燕27日证实,在海伦市联合敬老院火灾中遇难的老人家属将获赔88800元至355200元不等的赔偿。目前海伦市已经与全部遇难老人的家属取得联系,并根据遇难老人的年龄,按照相关标准测算,给予遇难老人死亡赔偿金(7月28日《新京报》)。

  对此消息,不少网友发出了“同命不同价”的感慨,在他们的眼里,在同一起事故中遇难的人员,应当获得同等的赔偿。这一观念,同样深深地根植于媒体工作者的心中,所以他们把“敬老院火灾遇难老人赔偿金差4倍”作为了消息的标题。就事实而言,这一标题并无不当,但可能误导读者对“同命同价”的认识。

  所谓的“同命同价”,并不是指在同一起事故中遇难或受伤的人员要获得相同数额的赔偿,而是指赔偿的标准要相同,不能因人而异。也正因此,赔偿额不同就不能简单地等同于“同命不同价”。

  目前,我国处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于2003年公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相比于以往的赔偿标准,该司法解释确定的标准较好地贯彻了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强化了对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司法救济。

  具体来说,在赔偿标准上,该司法解释采取了差额赔偿与定型化赔偿相结合的原则。比如在医疗费等项目上,采取差额赔偿,根据受害人的具体情况和特点等主观利益损失量化计算损失,即实际损失多少就赔偿多少。在死亡赔偿金和伤残赔偿金等项目上,采取定型化赔偿,对因劳动能力丧失或受害人死亡等因素而造成的只能抽象评价的未来收入损失,设置有固定的赔偿标准和期限。具体到死亡赔偿金上,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对照上述标准,海伦市在确定赔偿数额时,是严格地按照法律的规定来履行的。虽然目前理赔还没有进入司法程序,但当地市委市政府并没有自作主张,而是依法办事,值得肯定。一方面,虽然事故由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造成,但鉴于犯罪嫌疑人已经死亡这一现实,当地政府承担了未尽安全保障义务的补充赔偿责任,没有推诿。另一方面,遇难的老人虽都来自农村,但没有简单地按农村居民的标准赔偿,而是根据老人在敬老院集中居住、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高于农村居民等实际情况,选择了较高的赔偿标准。这些做法,直接体现了“同命同价”。至于在具体赔偿数额上的不同,恰恰是由于同一赔偿标准下老人年龄不同所造成的。

  惟一的缺憾是,当地政府未将精神损害抚慰金列入赔偿范围。人死不能复生,区区数万元的赔偿根本无法抚慰事故给被害人亲属带来的巨大创伤。我想,得到公正公平的赔偿是所有被害人亲属的愿望,其中“同命同价”就是给他们的最大安慰。至于赔偿标准是否过低、规定是否完全合理,这是立法层面的事。我们有理由期待立法能够与时俱进,以更好地体现“以人为本”的现代司法理念。 庾向荣

【编辑:王珊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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