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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按年龄赔偿”违背了平等原则

2013年07月29日 14:07 来源:扬子晚报 参与互动(0)

  黑龙江海伦市联合敬老院火灾中遇难的老人的家属将获得88800元至355200元不等的赔偿。7月26日,联合敬老院一名老人王贵因怀疑有人偷了自己200元钱而纵火,造成11人死亡、2人受伤(7月27日《扬子晚报》)。

  虽然遇难的老人都是农民,但海伦市仍按城镇居民人均收入计算死亡赔偿金,使遇难老人的家属能够获得较高赔偿,这一人性化做法值得肯定。

  那么,老人在同一起火灾中遇难,家属获得的赔偿为何有的高达355200元、有的低至88800元呢?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颁布的《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其中29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以此观之,海伦市确定的死亡赔偿金符合法律规定,355200元是针对60岁以下的老人,88800元是针对75岁以上的老人。

  对60岁以上老人的死亡赔偿金按年龄递减,显然是基于这样的逻辑:老人原本就活不了多久,老人被侵害致死,给他造成的寿命“损失”较少,所以赔偿额度也要相应减少。这种逻辑的致命缺陷在于:其一,如今老人活过80岁很正常,活过90岁的老人也比比皆是,60岁以上老人被侵害致死,给他造成的寿命“损失”何止20年。再高的赔偿也换不回一条人命,何况是区区20年居民收入,哪里还有再按年龄递减的道理?其二,如果上述逻辑可以成立,依此类推,那些身患严重疾病的人、身体非常虚弱的人被侵害致死,是不是也要相应减少赔偿?这显然是荒谬的;我国女性平均寿命高于男性,是不是男性被侵害致死所获赔偿应该比女性低?这同样是荒谬的。

  正因为任何人的生命都是无价的,所以,聊作抚慰之用的死亡赔偿金才要“同命同价”,不因身份、地位、年龄、收入而有差别。对60岁以上老人的死亡赔偿金按年龄递减,其潜台词显然是“老人的生命不值钱”,这是对老人的歧视甚至侮辱,是对尊老敬老优良传统的背离,并会给世道人心带来负面影响。何况,“按年龄赔偿”无异于把人的生命价值分为三六九等,在本质上,这与此前的城乡“同命不同价”如出一辙。

  实际上,按照《侵权责任法》第17条,“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虽然这一规定只是“可以”而非“应当”,但它无疑传递了一种正确的理念。而且,《侵权责任法》的法律效力明显高于上述司法解释,而相关司法解释是否合乎时宜,正是关注和探讨的时机。(晏扬)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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