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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信用卡十六万遭盗刷 疑自泄密码两审败诉

2013年08月09日 14:03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梁先生的银行卡被人在网上盗刷了近16万元,可他却认为自己从未向银行申请开通网上支付功能,被盗刷的责任应由银行承担,遂提起诉讼。然而,由于梁先生在办卡的《客户须知》上签了名,且该须知写明,申请华夏卡后即享有华夏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普通版。而他的卡信息及密码又存在泄露的问题,结果两审均以败诉告终。

  密码屡遭改 方知被盗刷

  2008年9月4日及2009年11月13日,梁先生委托他人先后在华夏银行办理了两张银行借记卡(以下简称A、B卡)。

  2009年至2010年间,梁先生的B卡多次由他人代其办理存取款业务。2010年11月24日,因原密码被银行系统确认为错误密码,梁先生办理了B卡的修改密码业务,但他当时并无核实卡内资金数额是否正确。

  2010年11月30日,梁先生到银行办理存取款业务时,发现B卡新设立的密码又被银行系统确认为错误密码,他这才意识到可能有问题。

  经查询,自2010年11月19日至26日期间,上述A、B两卡通过盛付通支付平台进行了80笔网上消费支付,通过银联网支付平台进行了17次交易支付。梁先生称该97笔网上支付系被他人盗用,其中A卡被盗用资金79962.54元,B卡被盗用资金79963.46元。

  客户败诉

  确认自带网银又自泄密码

  去年1月5日,梁先生向番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华夏银行赔偿两卡损失近16万元,一审被全部驳回。

  梁先生不服,上诉至广州中院,他称自己仅开通了具有个人结算功能的华夏借记卡,从未开通所谓的“网上个人银行服务”或“网上支付功能”。

  他还称,虽然自己在使用该借记卡期间曾委托其财务、出纳办理有关银行结算业务,但该委托行为均有他的合法授权,且在他的监督范围,该代理行为亦得到华夏银行的认可,没有任何法律法规禁止持卡人委托他人办理银行结算业务,“既然我的损失均是网上消费,在我没有开通任何电子银行服务的情况下被他人从网上消费,是华夏银行未能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梁先生说。

  广州中院审理后认为,梁先生申请开立B卡时已确认知晓华夏银行客户须知的内容,并承诺按照该《客户须知》内容履行义务。即梁先生申请开立的华夏B卡本身是具有网上支付功能,A卡的服务协议虽没有约定其本身具有网上支付功能,但第十条约定,华夏银行新增华夏卡和网上个人银行的功能如需梁先生办理确定手续,华夏银行将以适当方式通知,未通知,视同享有其功能,鉴于梁先生的身份证信息和卡密码存在泄露问题,广州中院近日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开网银

  钱被盗

  才知道?

  客户:银行未尽到安保义务

  银行在没有履行告知提醒义务的情况下,为客户默认开通了“网上支付功能”。

  该规定违反了《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在电子银行服务协议中,金融机构应向客户充分揭示利用电子银行进行交易可能面临的风险,金融机构已经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和客户应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以及相关风险的责任承担。”

  法院:《客户须知》中有明确规定

  客户在申请开立B卡时已确认知晓华夏银行《客户须知》的内容,并承诺按照该《客户须知》内容履行义务。

  根据华夏银行《客户须知》第十条约定,申请华夏卡后即享有华夏银行网上个人银行普通版、电话银行提供的基本服务申请人若需要享有更多电子银行服务,需与华夏银行签订协议。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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