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务人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 保证人担责还债
2013年08月09日 14:17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察哈尔右翼后旗人民法院审结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因债务人潘某意外死亡,保证人宋某被判偿还债权人王某借款2万元和利息。
原告王某诉称,2012年5月8日,借款人潘某为其出具借条一张,向其借款2万元人民币,并约定按照月利率1.5%向原告支付利息。被告宋某作为担保人对该债务进行了担保,并在借条的担保人处签了名。潘某取得借款后,因发生交通事故而死亡。该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及保证期间。
法院经审理认为,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应当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依法进行追偿。本案的借款人潘某已死亡,原告王某将保证人宋某作为被告提起诉讼,要求宋某偿还借款本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史秀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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