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打完官司不给律师费 律所状告讨回27万多
2013年08月13日 14:58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官司帮忙打完了,45万元的律师费却迟迟被拒付,东莞某律所只好把顾客告上法庭,要求其依约按实际收到款项的50%支付律师费及违约金。市第三人民法院认为,按照规定,律师费不得高于案涉合同约定标的额的30%,法院最终判决顾客支付律师27万元的律师费及5万元违约金。
2010年8月,赵某因与东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委托东莞某律师事务所的律师代为办理,双方签订了委托代理合同,双方同意按风险收费的方式计收律师费,按赵某实际收到款项的50%计收律师费。
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律师开始代理并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判决东莞市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黄某向赵某支付904934元。判决生效后,赵某的代理律师委托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赵某于2011年8月29日收到全部款项。
律师的代理工作全部结束后,赵某却未依约支付代理费,律师事务所将其诉至法院。
市第三人民法院审理认为,案涉委托代理合同关于律师费收取标准的约定不符合规定,超过30%的部分违反法律规定,法院不予支持,律所应当收取的律师费为271480.20元。
【编辑:王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