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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段黄昏恋惹6场官司:五旬阿姨状告七旬恋人

2013年08月15日 13:14 来源:广州日报 参与互动(0)

  一场黄昏恋,非但没给老年情侣带来晚年的慰藉,反而惹来官司不断。年过五旬的廖姨在恋情破裂后,为索要医药费、生活保障费等,连打六场官司状告昔日恋人——年过七旬的施伯。在这场因黄昏恋引起的官司“车轮战”中,廖姨最终从施伯处争得了11000多元的医药费和18000元的生活特助保障费。

  2008年3月,72岁的施伯与54岁的廖姨认识,在不断的接触中,两人互生好感,在2008年11月开始黄昏恋。由于施伯家在广州,而廖姨家远在重庆,为解相思之苦,廖姨决定追随施伯在广州生活。

  同居三天就闹别扭

  男方曾要取消协议

  2009年9月,两人签订了《共同生活协议书》,约定施伯从2009年10月起每月给付廖姨“生活特助保障费”600元。2009年9月24日,廖姨来到广州,住进了施伯位于广州荔湾区周门南路的家。然而,仅仅3天后,两人就闹别扭了。施伯以“书面通知”的形式告知与之同居的廖姨,要求取消《共同生活协议书》,但廖姨拒绝在通知书上签名,并继续住在施伯家中。

  据廖姨称,两人和好后,施伯就让她把分手通知撕掉,说只是吓唬她的。“我每个月拿600元不是不劳而获的!”廖姨说,在与施伯同居的日子里,她负责搞卫生,照顾对方的饮食起居。“他的子女希望我们就这样在一起,不结婚,可能担心我分他们的财产,因为老施在上海有一套房子。其实我并不贪财,我自己在重庆也有一套房子。”

  大夫山骑车摔伤腿

  廖姨嫌施伯不体贴

  黄昏恋最初的日子还是挺甜蜜的,两人一起去上海看世博会,回来后没多久又去广州大夫山公园骑双人单车,甚有情趣。然而,单车之旅却成了两人关系彻底破裂的导火索。

  2010年10月3日,廖姨与施伯在大夫山骑双人自行车时,自行车忽然倾倒,两人跌倒在地。廖姨被自行车压住,导致左膝关节前半月板前角损伤。对于自己的受伤,廖姨认为施伯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据廖姨称,她本来不会骑车,为了顺施伯的意才无奈坐上车,由施伯一人踩行。“他把持不住倾斜的车身就骑车,任由车倾倒,自己右脚跨过了事,全然不顾我的安全。”廖姨说,在她受伤后,一向被她照顾的施伯却从来不照顾她,也不给钱治疗。“我希望他能对我负一点责任,对我态度和气一点,并说上一句‘对不起’之类的话,让我在心理上、情感上得到一丝慰藉,然而这么平常的要求在他那里都得不到满足,他这个人把钱看得太重了,我的心彻底绝望了。”为此两人争执不断,最终分手。

  索医药费

  连打4场官司  

  分手后,由于在赔偿医药费的问题上谈不拢,2011年9月30日,廖姨诉至广州荔湾法院,要求施伯赔偿。2011年11月14日,荔湾法院判决双方各承担50%的责任,施伯赔偿廖姨11097.69元。判后,两方均不服上诉。2012年6月8日,广州中院作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在诉讼期间,廖姨为了左膝的伤继续去医院诊断,法院认定她支付了医疗费1346元。为了讨回后续治疗费,廖姨在2012年11月5日又提起诉讼状告施伯。荔湾法院同样按照50%的担责比例,判决施伯赔偿673元。

  一审判决后,廖姨不服,今年初再次上诉,称后续治疗费包括医疗费和药品费共计49389元,应该全部由施伯负责。而施伯则书面答辩称,廖姨的伤不是跌落自行车造成的,是她在2008年年中被一辆面包车撞过而导致的。

  广州中院二审认为,廖姨所主张的部分医药费为其自行购买药物所产生的费用,她在并无医疗证明的情况下就购买氨糖、骨胶原等药物,并据此主张施伯赔偿相关费用及后续治疗费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于是,广州中院裁定维持原判。

  索生活费 又打2场官司  

  一审

  败诉

  荔湾法院:

  施伯有权撤销赠与财产

  在讨要医药费的同时,廖姨又向荔湾法院提起了另外一宗诉讼,要求施伯支付生活特助保障费18000元。

  廖姨说,双方在2009年9月15日签订《共同生活协议书》,约定施伯每月给她600元。但从2010年4月起,施伯便自行停止支付了。

  荔湾法院审理认为,两人属于朋友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定的扶养义务。双方签订的《共同生活协议书》实质是施伯单方对廖姨的赠与合同,且不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的性质。依据法律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施伯曾向廖姨发出取消《共同生活协议书》书面通知,实质是他单方撤销赠与。廖姨收到撤销赠与通知书后拒绝签名,不影响撤销行为的成立。

  据此,荔湾法院驳回了廖姨的诉讼请求。

  终审

  胜诉

  广州中院:

  本案应为同居关系纠纷

  判后,廖姨不服,继续上诉至广州中院。广州中院认为,廖姨跟随施伯从重庆来到广州,以共同生活、相互扶助、相互照顾为目的,与施伯签订了《共同生活协议书》。协议书中虽然没有明确约定廖姨所要承担的义务,但廖姨确实承担了照顾施伯起居饮食的责任。故本案应为同居关系纠纷,而非一审法院认为的赠与合同纠纷。法院认为,虽然施伯曾发出分手通知书要取消执行双方签订的协议书,但他并未实际停止执行该协议,而是从《共同生活协议书》约定的时间,即2009年10月开始,每月向廖姨支付生活特助保障费直至2010年3月。而此后,廖姨亦承担了继续照顾他的义务。据此,广州中院支持了廖姨的请求,终审判决施伯支付18000元。 (记者刘晓星 实习生许烨 通讯员陈晓红)

【编辑:王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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