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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院长:庭审流于形式易致冤假错案

2013年08月17日 08:49 来源:新京报 参与互动(0)

  随着浙江张氏叔侄冤案等几起案件的曝光和纠正,社会各界呼吁防范冤假错案、加强司法公正的声音再度高涨。

  近日,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中央政法委出台首个防止冤假错案指导意见。

  有关专家认为,这个指导意见“针对性”强,体现了“绝不冤枉一个好人”的公正司法。

  对于河南省法院来说,河南省先后为赵作海案、李怀亮案平反,并在全国推行法官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成为全国首家吃螃蟹的法院。

  冤假错案形成的根本原因是什么?如何防止冤假错案?在推行法官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过程中有哪些困惑?

  日前,新京报就这些问题,专访了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张立勇。

  原因 冤错案件庭审易流于形式

  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刑事诉讼活动是以侦查工作为中心,公安侦查什么、检察院起诉什么,判决就认定什么,庭审会出现流于形式的问题,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新京报:最近一段时间以来,一批社会关注的冤错案件被平反,作为地方法院院长,你怎么看?

  张立勇:在我看来,冤假错案,以及长期久押不决案件,不仅对当事人的身体和精神带来严重影响,对其家庭的精神影响也非常严重。因此,周强院长对我们说,冤假错案,要发现一个、查实一个、处理一个,在这个问题上态度是很坚决的。

  新京报:其实,河南的李怀亮案得到了平反,包括之前赵作海案,社会公众也非常关注,平反错案时,地方法院的压力大不大?

  张立勇:赵作海案是“亡者归来”,明显是一起错案,这是没有异议的。当时,我们在处理这起案件时也是有压力的,也考虑是不是要发回重审。后来发现,这起案件卷宗的证据在很大程度上有逼供的成分,因此没有发回重审的必要,应该立即纠正。

  今年李怀亮被宣告无罪,可以讲,李怀亮案是我们吸取赵作海错案的教训,贯彻无罪推定原则的生动案例。在这个案件的处理上,我们没有疑罪从轻、疑罪拖延、一拖再拖,而是顶住重重压力,坚决“无罪推定”,坚持最严格的证据标准,在没有发现真凶、“亡者没有归来”的情况下,以证据不足为由宣告李怀亮无罪。我想,这个案件在全国范围内对于同类案件的处理很有现实参考价值和标杆意义。

  新京报:听说河南法院审理李怀亮案时的压力是很大的,原因是什么?

  张立勇:因为当时被害人的亲属已经公开讲,如果判李怀亮无罪,她就要去天安门自杀,法院承受的压力可想而知。前段时间她还在法院的门口喊“张立勇,你下来!”有一天,我专门把她请到办公室,我听她讲了两个半小时。我说我和她一样感到很悲痛,对犯罪分子很气愤,只要发现真凶一定严惩不贷,正在协调公安机关重新立案。

  新京报:从这两起错案中,河南法院吸取了哪些教训?

  张立勇:赵作海案发生后,我们把每年的5月9日定为“错案警示日”,每年这个日子都会找专家来谈错案问题,揭一下伤疤。也有下属说,这个事情都过去了还要老说老说,有这个必要吗?设立这个“警示日”,就是要在所有法官心里打下一个烙印,按照疑罪从无的原则判案,不能疑罪从轻,疑罪拖延。

  从法院系统上说,面对冤假错案、长期久押不决的案件,必须勇于面对,勇于担当,不能推诿,不能遮遮掩掩,不能做缩头乌龟,这是对法律不负责任,对人民不负责任。

  新京报:你认为造成冤假错案的原因是什么?

  张立勇:在过去相当长一段时期,刑事诉讼活动是以侦查工作为中心,公安侦查什么、检察院起诉什么,判决就认定什么,庭审会出现流于形式的问题,这是造成冤假错案的一个很重要的原因。为此,我们提出要构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通过强化非法证据排除、证人出庭作证、改革庭审布局、保障被告人权利、统一公检法办案标准等一系列新举措,真正发挥庭审查明犯罪事实、准确定罪量刑的核心作用。

  路径 错案责任终身追究降低错案率

  错案的产生,公安、检察院、法院都会有责任,但是决定公民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力。所有纠正只能是法院来纠正,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其他部门。

  新京报:目前,河南法院针对错案实施了法官错案责任终身追究制度,在全国是第一家,实施这个制度基于怎样的考虑?

  张立勇:法官的权力是很大的,在某种时候甚至是生杀予夺的权力。如果权力没有制约就很可能会造成滥用。最近周强院长提出,冤假错案,要让正义得以实现,受害人得以赔偿,责任人予以追究。我们的考虑是要在法官头上悬上一把达摩克利斯之剑,时刻警醒他公正执法,一旦办了错案就要受到追究。

  另外,我觉得这对法官也是一种保护。一般在办案的时候,法官很容易受到干预,说情的、打招呼的,影响办案。我们定了这条,谁再来说情,法官可以用这个制度直接拒绝。这是从制度上让法官对每一起案件都能做到公正办案。

  新京报:作为全国首次推出这种举措,肯定会听到一些不同的声音吧?

  张立勇:当时,有人觉得这个制度对法官太苛刻了。西方的法官都有豁免制,这个制度不仅要追究责任,还要终身追究,认为非常过分。我们当时定的是两种情况下才会终身追究,一种是故意办错案,因为关系人情等原因有主观故意原因的;另一种是重大过失办错案。比如赵作海案,法官应该到现场,但是没有到现场,导致错案。这两种情况下,我们才会对其进行追究。

  新京报:目前推进的效果怎么样?

  张立勇:一些法官觉得这个制度不近人情,太过苛刻,认为有些错案是多种原因造成的,追究法官他们承受不了。目前,我们已经对10名法官进行了责任追究。通过错案责任追究,我们把法官的权力关到笼子里面,防止法官权力滥用。应该说,从实践来看,效果是好的,这两年来,一些明显的违纪错案案件的举报在下降,久押不决的案件也少了很多。

  新京报:对于被追究的法官来说,他们有哪些救济渠道?

  张立勇:如果在追究的过程中发现法官有党纪政纪的问题,纪检部门会按照党纪政纪问题来处理。如果违反法律,就按照法律程序来处理。法官和其他被告人一样,都可以请律师辩护。应该说,法官都很了解自己的权利,对程序也很了解。

  新京报:有一种观点认为,建立这个制度,如果出现错案,法官也会死磕,用各种办法阻止纠正,反而对纠正不利。

  张立勇:实际上不存在这个问题。如果没有这个制度,错案很难追究。从法官来说,办错了案都不愿意纠正,都会选择趋利避害。但从公平正义的角度来说,必须要有制度上的约束,出台这个制度,实际上就是要给法官戴上一个“紧箍咒”。

  新京报:错案的产生从公安、检察院到法院都是有责任的,但是往往社会舆论的板子都会打到法院头上,你怎么看?

  张立勇:错案的产生,公安、检察院、法院都会有责任,但是决定公民是否有罪只有法院有这个权力。所有纠正只能是法院来纠正,制度安排就是这样,不能把这个责任推给其他部门。所以,每起案件法院要对证据进行更为细化的审查,贯彻无罪推定原则,防止出现错案。

  方向 裁判文书上网内容应再细化

  无论是裁判文书上网,还是庭审直播,都还不够。所有的法院裁判文书应该细化,能够让普通人看明白,我们现在正在朝这个方向努力。

  新京报:最近最高法下发文件提出裁判文书都要在网上公开,你怎么看?

  张立勇:这件事其实我们已经在做了。最高法这次的要求是在全国推广,我觉得很及时。裁判文书上网就是要保证群众对法院工作的知情权,消除大家对法院工作的误解和质疑,真正实现阳光司法。

  新京报:有一些学者担心,个别法院裁判文书会存在选择性上网的问题。

  张立勇:对于河南来说,除了国家机密、商业机密、个人隐私、未成年犯罪这些内容,裁判文书都要上网。我们在实施过程中发现,有一些极个别的案件,由于隐私等问题,有当事人坚决要求不公开的情况。不过,这种情况要经过法院审查,如果法院认为个人的要求确实很有道理,也会酌情考虑。

  新京报:这类案件的数量多不多?

  张立勇:这部分案件很少,属于极个别的情况。

  新京报:如何保证这部分案件的公正性?

  张立勇:对于这些案件,我们定了一条,在案件评查的时候,审委会要专门评查这类案件。不上网的,不能排除里面有猫腻,因此法院会专门对这部分案件评查,监督这类案件的审理判决。

  新京报:裁判文书上网,你认为还有哪些问题需要改进?

  张立勇:无论是裁判文书上网,还是庭审直播,都还不够,由于只有本院认定的裁决结果,至于法院为什么这么判,比如说事实不清和证据不够充分,是哪个事实不清,哪个证据不充分,并没有特别说明。我想,所有的法院裁判文书应该细化,能够让普通人看明白,我们现在正在朝这个方向努力。记者 邢世伟

【编辑:姚培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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