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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放日报:杜绝“临时工”违法要问责单位领导

2013年08月19日 09:21 来源:解放日报 参与互动(0)

  “不会又是‘临时工’干的吧? ”

  近来各地曝出的暴力执法、窗口不文明服务等案例,不少网友一开始都会如此调侃。然而调查结果却印证了这些调侃——还真是 “临时工”干的。这些引起广泛关注的事件,往往以解聘“临时工”了结。

  事实上,1995年我国的劳动合同法实施后,法律意义上已经无正式工和临时工之分,但一些行政机构将过去的“临时工”转变为“劳务派遣人员”,这些原本应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工作岗位上工作的人员,也在界限不明的情况下或多或少地进入到行政执法领域。

  一些法律专家指出,“临时工”犯错,用人单位不能免责。要杜绝频频发生的“临时工”犯错问题,根本之道不在于“解聘”临时工,而在于对用人单位领导问责。

  “临时工”有没有执法权?

  “临时工”是计划经济时代相对于国营企业正式员工而言的。1995年后这一称呼已经退出历史舞台,由“有固定期限的合同工”取代。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中的 “临时工”,正式称呼各不相同:协管员、执法助理员、辅警、监督员……实质是协助或辅助执法的人员。

  “‘临时工’存在是目前社会现状的必然。 ”一些来自基层一线的行政人员告诉记者,面对大量繁琐的工作,仅靠有编制的行政人员不能完成:“我们用上个世纪的用人方式在做这个世纪的事情。 ”

  据介绍,一些街道有行政编制的“正式员工”只有数十人,但“临时工”却数以百计,承担各种繁琐的工作。在申城的各个路口,如果缺少交通协管员协助劝阻行人、非机动车违法,交警很难全身心投入交通疏导。

  这些几乎每天都与行政执法工作接触的“临时工”,到底有没有执法权?

  《行政强制法》与《行政处罚法》都有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非法定的人员本来就不具有执法权。有些部门将执法权与处罚权委托给‘临时工’,实质是违法行政。 ”一些专家指出,行政执法机关的“临时工”只是协助行政执法机关工作,做一些如维持秩序、劝导、搬运等工作,不应该有执法权。

  “在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为中,协管人员不能够直接行使执法权。 ”有专家认为,总体来说,“临时工”没有直接独立执法权,但有协助执法权:“比如交通协管员不能对违法停放的车辆进行处罚,但他可以帮助交警把已经开具的处罚单贴到车上。 ”

  行政执法机关聘请协助执法人员并非中国独有。资料显示,英国伦敦警察厅文职雇员占总数31%,他们没有警察的执法权,但可以协助警察完成各种后台工作。

  专家建议,应通过法规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临时工”的身份定位、职能权限、责任权利。

  出错为何总是“临时工”?

  今年1月辽宁抚顺城管打人视频引发关注,5月底延安城管执法打人再度引爆舆论……这些事件的调查结果如出一辙:肇事者是“临时工”。

  近年来,一些涉及政府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与群众的冲突事件中,“临时工”往往成为直接责任人,这引发公众广泛的质疑和批评:为什么“惹事”的总是“临时工”?

  虽然一些用人单位也明确协管、辅警等没有执法权,但在实践中,执法权界限很容易模糊,导致非执法人员越界。

  “比如整治乱设摊点,究竟什么才算是执法,什么算是辅助执法? ”市民杨先生最近看到家门口的“夜市”频有带着红袖箍、穿着荧光背心的人跑来跑去整治乱设摊,乍一看跟城管没什么两样:“现场执法的场合通常都很乱,执法人员和辅助执法者的行为很难区分。 ”

  与无意“越界”的行为相比,更让法律专家担心的是:“有些地方和部门把‘临时工’推到一线,把棘手的事丢给他们处理。 ”一旦出了问题,往往以 “系临时聘请人员所为”解释,把“已对其解聘”作为处理结果:“这样不利于依法行政。 ”

  不少地方的协管队伍最初的目的之一在于安置困难人员就业。 “少数协管人员还是有特权思想的。 ”一些协管员表示,当初进协管队伍就感觉 “我是管别人的”,态度难免较为嚣张。在实际操作中,由于缺少法律威慑力,一些协管人员不得不靠言语甚至武力让人服从。

  相对低下的文化素质,又缺乏相应的培训,使“临时工”们在处理相关业务时容易“惹事”。

  媒体公开报道中,被曝光的延安城管局有些大队对 “临时工”的培训像“走过场”,两三个月不进行一次。外地一些协管员甚至表示:“都是根据经验工作,或者老人带新人。 ”

  “这工作做久了容易心态失衡。 ”一些协管员坦言,工资收入很低,劳动强度却很大,执法现场经常直面尖锐矛盾:“有些人冲着我们张口就骂,有时火气上来,很想把这红袖箍一拔,上去跟对方打一架。 ”

  与正规执法者相比,协管人员作为“无正式编制的临时工”,在自我约束上往往处于一种放松状态:“反正没有编制,无所谓进步,只要完成任务,什么方式都可以。 ”

  “临时工”出错执法单位要负责

  “协管员与行政执法机关是一种职务上的委托关系,是一种劳动关系,但在面对行政相对人时,行政相对人则会把他们都视为国家工作人员。 ”一些法律专家认为,应建立“临时工”责任人和涉事部门之间的行政过错责任调查和责任追究联动机制。

  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既然被行政执法部门聘请,“临时工”所做的一切也是职务行为。这种职务行为,与是否在编并没有关系。 “对任何一家单位来说,无论聘用什么员工、无论聘用期是长是短,只要员工隶属于这一单位,单位就要对员工的所作所为负责任。 ”有专家建议,追责应是 “跑得了和尚跑不了庙”:“要想杜绝 ‘临时工’违法,根本之道不在于拿 ‘临时工’开刀,而在于向临时工的领导问责。 ”

  广东:“合同工”工执法影响单位考评

  近日起正式实施的 《广东省法治政府建设指标体系》要求,严格落实行政执法人员资格管理制度,杜绝“合同工”、“临时工”等无执法资格人员上岗执法。这部《指标体系》把“核准行政执法主体资格”视为衡量“法治政府”建设水平的重要尺度,在8个一级指标中,“行政执法”一项分值最高,占总分值20%。

  甘肃:“临时工”只能从事辅助工作

  甘肃省相关部门近日发文明确,行政执法机关聘用的合同工、临时工,只能从事与行政执法有关的辅助工作,不得单独从事行政执法活动。

  这一文件中表示,各级政府和各行政执法部门,要将执法人员信息在政府和部门的门户网站公布,接受社会各界监督。(记者 简工博)

【编辑:杜雯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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