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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产评估法草案二审 进一步推动向行业协会放权

2013年08月26日 21:45 来源:中国新闻网 参与互动(0)

  中新网北京8月26日电 (记者 郭金超)全国人大常委会26日继续审议资产评估法草案,草案二审稿的一大特点是更多地将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向行业协会下放,推动政府进一步简政放权。

  资产评估法草案于2012年初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二十五次会议进行首次审议。

  与草案初审稿相比,草案二审稿按照简政放权、政社分开要求,将更多政府部门管理权限向行业协会下放。例如,草案初审稿第十条和第十三条明确规定,参加注册评估师资格全国统一考试成绩合格人员,无论是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书还是执业注册后的执业证书,都需由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统一印制。

  对此,草案二审稿作出修改,指出注册评估师在资格考试中成绩合格的,由有关资产评估行业协会颁发成绩合格证书;获准注册的,也由有关资产评估协会颁发执业证书,并报国务院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据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介绍,二审稿还强调,资产评估行业可探索一业多会,促进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如二审稿第六条明确“资产评估行业可以按照不同领域依法设立行业协会,实行自律管理,接受有关资产评估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

  分析认为,一方面把更多政府管理事项和权限下放到行业协会,另一方面加强对执业注册的监督,迎合了资产评估行业自立发展的需求,也有利于发挥行业协会管理的专业性和有针对性,符合当前政府简政放权、减少行政审批、推进行政体制改革的要求。

  此外,二审稿还提高了注册评估师的准入门槛,删除了免试规定。注册评估师和注册会计师一样,实行全国统一资格考试制度。草案一审稿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完成经国务院资产评估行业管理部门认可的高等院校资产评估专业课程,取得学士以上学位的人员,可以免试相关科目。”

  对这一规定,丛斌说,有常委会委员、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注册评估师的准入应从严掌握,不应对一些人员规定免试。为此,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删去这一款规定。

  分析认为,资产评估师是一个专业性很强的职业,只有立法提高准入门槛,才能避免人才选择鱼龙混杂,减少各种弄虚作假等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和侵害所有者权益事件发生,提升评估行业的公信力。(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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