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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大修引关注 改动条款近三分之一

2013年08月27日 09:01 来源:京华时报 参与互动(0)

    ◎网购期刊软件不可无理由退货◎虚假广告代言人或负连带责任◎商标标识禁用国歌、军歌标志

    已施行近20年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两个月前启动大修,备受关注。修改后的消法草案与现行法相比,改动条款达近三分之一。在初次审议基础上,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修正案草案昨天再次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会议审议。二审草案作出几处修改,明确规定鲜活易腐等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制度,将惩罚性赔偿由两倍提高至三倍,并规定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虚假广告代言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京华时报记者商西 李斌

    焦点1

    完善“后悔权”制度

    明确四种商品不可退货

    □消法修正案

    一审稿: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但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除外。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价款。

    二审稿: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采用网购、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一)消费者定作的;(二)鲜活易腐的;(三)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四)交付的报纸、期刊;(五)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

    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将商品退回;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货物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

    现行消法规定商品有质量问题时,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货。修正草案在此基础上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俗称“后悔权”(消费者冷静期制度),该制度的引入被视为此次消法修改的一大亮点。

    根据一审草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等方式购买商品后,可在7天内“无条件”退货,无需说明理由。在初次审议中,一些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该规定对增强消费信心具有积极意义,但“不宜退货”含义不明,可能出现“恶意退货”等现象,使经营者面临困境,同时运费由谁承担不明确。

    昨天审议的二审稿对此作出相应修改,明确规定四种商品不适用“后悔权”,包括定作商品、鲜活易腐商品、拆封的音像制品和计算机软件、交付的报刊。此外,二审稿还明确消费者提出退货后7天内要将商品退回,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焦点3

    打击虚假广告

    明确代言人承担连带责任

    一审稿:

    第四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食品药品等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广告经营者、发布者与提供该商品或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二审稿:

    第四十四条广告经营者、发布者设计、制作、发布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前款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药品经营者以及广大经营者、发布者违反法律法规发布药品广告,除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外,造成消费者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初次审议中,有委员提出,除食品药品外,对其他商品或服务虚假广告的广告经

    营者、发布者也应当规定连带责任。

    因此二审稿采纳部分建议,增加在虚假广告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服务的也需担责条款。

    >>专家观点明星勿将广告当艺术片拍

    刘俊海指出,该规定继承和发展了广告法和食品安全法当中有关名人代言的责任,同时适用范围进一步扩大,只要涉及广大消费者生命健康的商品都适用连带责任,这是为进一步净化广告市场,特别是约束广告代言人,包括社会团体、专业人士、明星大碗等,让他们慎独自律。刘俊海建议,明星代言产品的时候一定扭转观念,不要把广告片当做艺术片去拍,那是一项法律活动,危险的法律游戏,那里的台词跟电影里的台词不一样,“如果对推荐的商品没把握,最好不要做广告,否则消费者将来会来告你”。

    有意见认为,“关系生命健康的商品”的规定不够明确,刘俊海分析认为,这实际上就是指侵害消费者人身权益的,不管是伤还是亡,都侵害了消费者的健康权益、生命权益。他提到,当前广告法修改程序已启动,将全方位提高名人违法代言的惩罚力度。

    □商标法修正案

    商标侵权赔偿上限拟提至300万元

    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昨天下午听取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商标法修正案(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在两次审议基础上,草案对审查时限、法定赔偿上限等作出修改。

    >>赔偿

    比现行额度提高5倍

    此前审议中,有人大常委委员建议缩短商标的初步审查时限,有委员建议增加“国歌、军歌”等不可作为商标注册,还有委员提出部分盗用商标的行为利润很高,甚至以千万计,目前法定赔偿200万的上限较低。

    相关建议在修正草案中均有体现。草案明确侵犯商标专用权赔偿数额按权利人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使用费的倍数顺序确定,难以确定的由法院根据侵权情节判决300万元以下的赔偿。这比现行50万元的法定赔偿额提高了5倍,也比二审稿中200万元的上限有较大提高,同时不设下限。

    >>禁用

    国歌、军歌标志纳入

    鉴于二审稿明确增加“声音”可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因此三审稿在禁止作为商标标识使用的规定中,增加同我国的“国歌”、“军歌”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标志。

    此外,因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提出,目前商标案件的平均审查时限只能根据案件的不同类型控制在12个月或者18个月内,其中涉及单方当事人的案件在9个月内审查完的占76%,涉及双方当事人的案件在12个月审查完的占67%。

    这就意味着,多数案件确实难以在二次审议稿规定的时限内完成,因此三审稿中商标审查的基本时限并未缩短,而是延长,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九个月或十二个月,有特殊情况经批准可延长的时限,相应由六个月或九个月调整为三个月或六个月。

    >>追责

    违规将记入信用档案

    此外,商标法修正案草案还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目前,我国仅一般商标代理机构就有约9000家,每年通过商标代理机构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超过总申请量的90%。但是,整个商标代理行业的服务却并不尽如人意,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同行之间恶性竞争,导致出具虚假法律文件、欺诈委托人钱财、恶意抢注等现象屡屡出现。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商标代理机构有违反商标法规定行为的,除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外,由工商部门记入信用档案。

    >>业界声音不宜退货的商品需细化界定

    互联网律师赵占领表示,二审草案比一审草案有进步,列出一些不适合退货的商品,但是由于商品种类太多,不可能穷尽。但最后一条“其他根据商品性质不宜退货的”没有细化界定,到底怎样的商品不宜退货,在执行层面会造成消费者和卖家扯皮,增加卖家的投诉率以及客服的压力。再者,二审稿中没规定商品在什么情况下可退,只说消费者“无需说明”理由。比如,最基本的,一个商品被消费者人为损坏了,就不能要求商家退换了。

    一家卖内衣的淘宝店主表示,店里销售的都是贴身内衣产品,如果消费者买了穿了,确实就不方便再退货,因为出于卫生考虑,这个产品就不能再卖了。因此,该店主建议新政策要考虑店家的实际情况,不能一刀切。

    >>专家观点四类商品有质量缺陷也该退

    中国人民大学商法研究所所长、中国消费者协会副会长刘俊海认为,“后悔权”制度是一种能让消费者和商家多赢共享的现代商业模式,此次采取“4+1”的立法思路,用四种列举加一项“兜底”的方式细化后悔权制度不予适用的例外情形,主要为预防消费者滥用后悔权制度,同时也为解除广大商家的疑虑,让他们平心静气地接受该制度。

    “这些例外情形如果不规定,很多经营者会从心里抵制后悔权制度,会有恐惧感,觉得洪水猛兽来了”,刘俊海认为,目前列举的四种情形都有一定理由,但不意味着这四种商品就一概不能退货,如果其存在质量缺陷,消费者仍可依据三包制度条款退货,且由经营者承担运费。

    但刘俊海指出,“不适宜退货的其他情形”这个“兜底”条款兜底比较大,消费者和商家今后围绕什么适宜什么不适宜可能出现争议,也可能有商家用各种理由将商品列入“不适宜”退货的范围,因此建议将“不适宜”改成“以及经营者与消费者同意不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列举之外的商品通过双方协议排除,从而实现“原则都适用,例外排除”。

    焦点2

    惩罚性赔偿加码

    “1+2”赔偿改为“1+3”

    消法一审草案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费用的两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初次审议中,不少人大常委会委员提出,实践中一些经营者制假售假,甚至生产销售危害消费者生命健康的缺陷产品,严重侵害消费者权益,主观恶性较大,当提高惩罚性赔偿数额。消法二审草案将原规定的两倍惩罚性赔偿修改为“三倍”,即由“1+2”赔偿改为“1+3”。

    >>专家观点建议上不封顶下有保底

    刘俊海认为,追加一倍赔偿,体现二审稿比一审稿有进步,但仍建议惩罚性赔偿“上不封顶,下有保底”,并提到民间很多商店都写着“假一罚十”,而没有写“假一罚三”的,可见“假一罚十”符合民事习惯,已获商业界认可。

    中国消费者协会律师团团长邱宝昌指出,对消费者欺诈的应实施惩罚性赔偿,加大赔偿数额才能对经营者有威慑力。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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