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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雄不流泪”需要法律当后盾

2013年08月27日 15:06 来源:光明日报 参与互动(0)

  2011年6月10日晚,抚顺出租司机孙福海护送独行女乘客上楼,女乘客遭遇歹徒袭击。生死关头,孙福海挺身而出,搏斗中被刺破肝脏,送往医院。当时孙福海家里一时拿不出那么多钱,从凌晨两点一直到早晨6点,迟迟做不了手术。

  2012年1月,全省两会期间,10名省人大代表提交议案,建议修订《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加大对见义勇为人员的保护力度。

  面对现实社会和人大代表递上来的两张“试卷”,该如何回答?2013年8月,吸纳众多专家学者意见、凝聚无数群众智慧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经审议后正式获得通过。

  给地方立法“体检”

  辽宁是全国第一个制订见义勇为相关条例的省份(1991年),也是第一个对条例进行修改的省份(2006年)。“条例的颁布和实施,对弘扬见义勇为社会风气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省地方立法研究会会长董九洲告诉记者,“但是,由于条例制定得比较早,与经济社会发展出现了许多不适应,对见义勇为者权益保障、抚恤补助不力的情况时有发生。如民间所说,英雄流了英勇的血,还得流下悲伤的泪。”

  为了回答好社会现实和人大代表递来的两张“试卷”,为“英雄不流泪”提供强大的法律后盾,2012年,辽宁省启动了对1991年制定、2006年修改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的立法后评估工作,成为全国第一个对相关条例进行立法后评估的省份。

  地方立法后评估就是为地方立法进行“体检”,发现问题,然后对症下药,修订条例。根据常委会安排,这次评估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组织指导,委托地方立法委员会具体实施,同时邀请省内其他单位配合。省地方立法研究会在沈阳、抚顺等5市召开了8个座谈会,听取市、县、区见义勇为工作机构和基金会负责人、见义勇为人员及家属和提出修改条例议案的人大代表的意见。

  开方之前先“问病”

  在抚顺市新抚区孙福海家中,接受辽宁社科院助理研究员李晓南的访谈时,49岁的出租车司机孙福海热泪纵横。他说:“多亏我哥后来借来了几万元,没有他,我就死了。”

  李晓南问,加害人判刑后,赔你钱没?

  孙福海答,这个案子是买凶杀人,那个凶手和另外一个指使他的人,后来都被判了死刑。法院判决加害人赔偿我医药费和误工费什么的,一共是7万多元。但是这两人不执行啊,俩人都认死,就是不赔钱。

  辽宁社科院所做的舆情调查结果显示:尽管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制定了保护和奖励见义勇为人员的相关条例,但是不少见义勇为者受表彰后,仍然处于“三多”(伤病多、贫困多、有需求的多)和“三少”(奖金少、保障少、关注少)的尴尬境地。特别是见义勇为者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后,对其本人或家属遭受的报复、伤害和骚扰,社会缺乏必要的预防和处置措施。上述问题不解决,见义勇为者就有后顾之忧。

  此外,一些现实顾虑也让不少人止步不前。2009年12月28日,沈阳市黄家街道大孤家子村60多岁的村民汤秉贵,正在自家院里打扫卫生,忽然听到呼救声,急忙跑出院落,发现200多米远的鱼塘里,有两个儿童掉进了冰窟窿,他救下一个儿童,发现还有一个,再跳下水救,孩子送到医院就不行了。他非常痛苦地说:“我救那两个小孩儿的时候,已经有一些围观的人了。如果能再有个人跳到水里出手相救的话,另外一个孩子肯定不会死。”

  扩大保护范围,明确各方责任

  一个社会的道德风尚水平的提高和保持,仅仅通过政府的号召、舆论的呼吁远远不够,更重要的是有相应的制度作保障。

  相比前两个条例,新的《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有了不少改变。

  首先是把见义勇为的外延扩大,保护范围拓宽。原条例规定,见义勇为人员严格限定为“不负有法定职责和特定义务”,修订后,规定为“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学者指出,一字之改,对见义勇为人员的认定范围更加宽泛了。2012年,沈阳市铁西区一保安在抓获一名盗窃犯罪嫌疑人时,表现十分英勇,居民纷纷为他请功,但囿于保安具有保卫园区的“特定义务”,该保安未能被纳入见义勇为表彰范围。新条例将“不负有特定义务”改为“不负有法定义务”,以后诸如保安在小区内抓贼,亲戚、朋友、同事间的互相救助,都可纳入见义勇为表彰之列。

  其次就是更注重保护和抚恤。东北大学文法学院副教授牟瑞瑾说,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此仅仅赞赏和奖励是不够的,赞赏和奖励并不能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所遭受的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问题,也不能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因见义勇为造成的实际生活困难。为了避免“英雄流血又流泪”“光荣一阵子,痛苦一辈子”的现象发生,必须建立起“为有所彰,失有所补,残有所养,亡有所恤”的长效制度。

  据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张家成介绍,新条例不仅将见义勇为奖励金最高额度提高到120万元,还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伤残及死亡享受的待遇和抚恤,明确了医疗机构在救治过程中的责任,以及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应当给予的资助。明确规定了见义勇为人员在就业、住房、低保、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的待遇。

  而以往见义勇为者或伤或亡后,往往出现加害者不赔或无力赔偿,救人者束手无策的情况。这次的新条例明确规定:没有责任人、加害人,或者不能确定责任人、加害人以及责任人、加害人无力支付的,由社会保险机构、受益人和见义勇为人员所在单位给予适当补助。通过上述方式仍然未能解决的费用,由见义勇为行为发生地的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机构从见义勇为奖励和保护基金中支付。这样,见义勇为人员再也不会陷入“叫天不应叫地不灵”的境地。

  此外,新条例也让责任更加明确。旧条例只是将财政拨款作为基金筹集渠道之一,导致一些地方奖励保护基金时常不落实。这一次,条例明确规定:省、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一定款项作为见义勇为基金,并将其纳入年度财政预算,确保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所需经费的支出。新条例还对不按照规定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亲属办理相关待遇或者抚恤补助,不按照规定提供保护的或者拖延治疗的部门和直接责任人员,做出了“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给予处分”的规定。(本报通讯员 郭 颖 本报记者 毕玉才)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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