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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知儿子非亲生 前夫索已付抚养费

2013年08月31日 02:04 来源:北京晨报 参与互动(0)

  由于得知孩子并非自己的亲生子,王先生在儿子1岁半时与妻子离婚。但出于同情,仍每月支付800元作为孩子的抚养费。一段时间后,王先生后悔,诉至法院,要求前妻返还此前支付的抚养费共计2万余元。最终,海淀法院判决王先生前妻返还3200元。

  王先生称,自己与李女士本是夫妻,2009年4月儿子出生。但双方在2010年9月时协议离婚,约定儿子随母亲生活,王先生每月支付抚养费800元。后得知儿子非自己的亲生子,王先生要求前妻返还自己从两人婚姻存续期间至2012年2月支付的29600元抚养费。但法院查明,王先生在离婚前就已知儿子并非亲生,因此在两人婚姻存续期间,王先生支付给儿子的抚养费,李女士理应返还。两人离婚后,王先生出于对李女士的同情,自愿支付抚养费,因此法院对王先生要求退还全部抚养费的请求未予支持。经调解,法院判决李女士返还王先生抚养费3200元。(记者 彭小菲)

【编辑:陈海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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