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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5·16办公室碎尸案”勒杀老同学罪犯伏法

2013年09月04日 10:06 来源:金黔在线 参与互动(0)

  2011年11月22日,本报曾报道了湖北人孙明栋与老同学汪某一起到贵阳做保险生意,由于在经济问题上发生纠纷,孙明栋在办公室将没有防备的汪某勒死后,伪造汪外出未归的假象。并于次日,前往火车站、沙河街等地,分别购买锯子、橡胶手套、消毒液等作案工具,将汪肢解,深夜抛尸南明河。昨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根据最高法院院长关于死刑执行命令,依法将孙明栋押赴刑场执行死刑。

  2011年11月30日,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审理孙明栋犯故意杀人罪及原告人贺某、汪某某、王某某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依法作出第一审判决:被告人孙明栋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原告人贺某等经济损失6万元。孙明栋不服,上诉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年1月23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后认为,孙明栋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孙明栋因经济利益纠葛而预谋杀人,杀人后肢解被害人尸体并抛尸,犯罪手段残忍,犯罪情节特别恶劣,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故依法核准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维持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对被告人孙明栋犯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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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回顾

  孙明栋和汪某都是湖北宜昌人,二人读初中时是同班同学,关系较好。2010年7月,孙明栋应被害人汪某邀约来到贵阳,进入中汇国际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贵州分公司任职。在经营过程中,孙认为公司已经盈利但自己没有得到应有的收益,与汪某发生矛盾,心生杀机。

  2011年5月16日晚22时许,孙来到设在贵阳市友谊路86号“百灵时尚天地”小区里的公司办公室,再次因利益分配问题与汪发生争吵。争吵过程中,孙乘汪不备,用事先准备好的钢丝绳将汪勒死。

  为了伪造汪外出未归假象,孙换上汪的衣服,并用一个白色塑料袋装上自己的衣服,乘电梯到一楼大厅后走出小区,来到宝山北路的住处换上自己的衣服返回小区,乘电梯回到办公室。回到办公室后,孙将汪的尸体装入编织袋内拖到阳台上藏匿。

  为不引人注意,次日中午,孙先后到贵阳市沙河街、云岩广场星力百货店、火车站等地,分别购买了锯子、菜刀、橡胶手套、消毒液、洗洁精、大号垃圾袋、编织袋等作案工具,寄存在火车站行李寄存处返回公司。

  当天下午6时左右,孙又到火车站行李寄存处取回作案工具带到办公室。当晚8时左右,孙用准备好的锯子、菜刀将汪肢解后,分别装入编织袋内。

  当晚11时至次日清晨6时40分左右,孙先后3次乘电梯下到一楼大厅将装有尸块的编织袋带出案发小区,分别抛尸于贵阳市小河区兴隆城市花园大门前河岸上、南明区朝阳桥下南明河边花坛中。

【编辑:朱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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