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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童保护应重视"国家亲权" 监护失职家长应担责

2013年09月04日 10:42 来源:北京日报 参与互动(0)

  最近一段时间,儿童伤害事件频发,从性侵到摔婴,从扎针到割颈,甚至出现挖眼这样令人发指的恶性案件。之所以出现这样的情况,一方面是由于一些人的道德和法律意识极端低下,另一方面也反映出法律保护还存在缺陷和不足。

  儿童是最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

  儿童是祖国的花朵,更是一个国家的未来。儿童是弱小的,需要整个社会的关心和爱护;儿童是无辜的,伤害和痛苦不应该由他们承担。然而,现实中由于儿童处于弱势地位,易成为某些人的发泄和伤害对象。同时,由于儿童缺少或者没有自我保护能力,这种伤害很有可能持续不断发生;再加上儿童年龄小,这种伤害造成的后果将会是终生的。

  在法律实践中,无论是西方还是东方,对于伤害儿童的残忍行为都是绝不轻饶的,因为儿童是整个社会最需要保护的弱势群体。伤害儿童的犯罪通常会被认定为性质恶劣和量刑最重的犯罪,唯有严厉打击,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孩子,这是一个文明社会对保护儿童必须设置的法律防御机制。1994年,7岁美国小女孩梅根在家附近遭性侵致死,促使美国颁布《梅根法案》,规定在性侵者获释出狱后,各州可在互联网上张贴其照片和个人资料,给这些人打上终身“烙印”,以保护周围邻居免受侵扰。日本神户一名14岁学生在1997年3月至5月间先后杀害一名11岁男童和一名10岁女童,日本国会因此事件将犯罪刑责的最低适用年龄从16岁降至14岁。

  今年“六一”儿童节前夕,最高法院有关负责人表示,“最高法院今后将指导各级法院进一步加大对侵犯未成年人权益犯罪的惩治力度,坚持最低限度的容忍、最高限度的保护,该重判的坚决依法重判。”保护儿童是整个社会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如果这个社会出现更多的“罪恶之手”伸向儿童,那将是整个社会和政府的耻辱。法律和社会都应该做到对儿童伤害“零容忍”。

  未成年人保护法缺乏罚则

  严厉惩罚施加在儿童身上的个体之恶是必须的,而探究儿童受伤害背后的深层次原因,采取措施避免此类案件的继续发生则是重中之重。儿童经常受到伤害,证明他们没有得到特殊关照,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让每一名儿童都享有免受伤害的权利,需要整个社会的努力和追求。严厉的惩罚和预防措施,足以威慑那些妄图伤害儿童的人,让他们不敢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故意伤害儿童问题涉及未成年人保护法、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等诸多法律法规。未成年人保护法由于缺乏罚则和与之配套的规章规定,可操作性不强,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依托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法来处理此类问题。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殴打、伤害残疾人、孕妇、不满14周岁的人或者60周岁以上的人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从这个意义上讲,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伤害儿童的行为已经有了专门的保护规定。

  然而在刑法中,对于故意伤害儿童则没有专门的保护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往往采用刑法第61条规定“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因为在故意伤害儿童案件中,犯罪手段往往都会非常残忍和野蛮,犯罪对象针对的是没有反抗能力的儿童甚至婴儿,犯罪造成的危害结果非常严重,将有可能影响儿童的一生,给他们以后的学习和生活带来终身无法抹去的阴影,依据这些情况,故意伤害儿童的行为通常都会被重判。但是从法律上看,故意伤害儿童行为不像奸淫幼女那样属于法定加重情节,威慑力还不足以让那些实施犯罪的人止步。

  频频发生的儿童恶性受害案件,让我们反思儿童保护法律的不足,要求我们在法律层面上进行改革和完善,对于故意伤害儿童的行为应当加重刑事处罚,以威慑犯罪分子,抑制儿童伤害犯罪的发生。法律在保护儿童合法权益上,再严格严厉都不为过。

  监护失职家长应担责

  现代社会人与人之间的交往越来越多,从一定角度看,儿童可能遭遇的伤害风险也越来越大,所以家长承担的监护责任也比以前大了很多。许多故意伤害儿童的案件都是由于父母疏于监护所导致的。父母可能有各种辩护理由,但是依据“儿童最佳利益原则”,就需要法律“动真格”的,让父母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如果因为父母的监护失职,造成儿童受到严重伤害或者死亡的情况,父母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涉及的罪名包括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等。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孩子重伤或者死亡后,对其父母和家人来说已经是非常沉重的打击,特别是在孩子受伤需要照顾的情况下,对父母判处实刑非常不利于孩子的后续治疗和生活起居,不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如果因此剥夺父母的监护权,而政府福利帮助又不到位,儿童“养”的问题更是难以解决。

  在美国,儿童保护工作是针对受虐待和被疏忽的18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而开展的系列保护和服务工作。法律要求保育、中小学教育、心理咨询师、医生、执法和社会工作者等与儿童相关的职业人员若是怀疑存在“可能的孩子虐待和忽视”的话,必须马上举报,若是知情不报会被指控犯罪。儿童福利局在儿童处于危险时,有权迅速采取行动以保护儿童;也可以在儿童被不当对待或忽视但是没有现实危险时,为儿童的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除了将子女单独留在家中外,以下行为在美国都会被视为危害儿童罪:将子女单独留在车内;车上载有儿童时酒后驾车;孩子无人看管或者交由其他儿童看管;将未成年子女留在危险地带等。

  国家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

  在封建社会,家长对子女拥有绝对的权利,甚至可以对他们加以虐待、遗弃和处死。随着社会文明的逐渐进步,这种“亲权绝对”的观念逐渐被“国家亲权”所取代。“国家亲权”是世界各国公认的儿童保护基本准则——国家是儿童的最高监护人, 作为少年儿童最高“父母”的国家和各级政府,必须保护那些需要保护的少年儿童;国家有权对虐待和遗弃孩子的家长进行处罚,以保护少年儿童的利益。

  从“国家亲权”原则来讲,儿童保护首先是政府的责任,政府应当保持对儿童权利的敬畏,对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和完善,实行儿童保护的“零容忍”原则,严厉打击和惩治针对儿童的犯罪,设计侵犯儿童权益的法律责任高压线;加大对儿童保护的经济投入,设计详细完善的儿童福利制度,从政策和法律上鼓励支持家庭育儿;当父母不能履行监护职责或者监护失职的情况下,实行国家监护,由政府来养育儿童;要求和鼓励与儿童相关的职业人员在怀疑存在“孩子受伤害”的情况时,必须马上举报。政府通过动员家庭、学校和社会的力量,时时保持高度警惕,让儿童拥有一个幸福美满的童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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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年5月,民政部印发通知,探索建立未成年人社会保护机构,以指导社区儿童服务中心开展活动,督促村(居)委会建立随访制度,对“问题家庭”进行监护干预,并倡导建立受伤害未成年人发现、报告和响应机制,为其提供及时保护、心理疏导、法律援助等服务,落实国家监护责任。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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