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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资源犯罪仅两成判实刑

2013年09月04日 16:08 来源:检察日报 参与互动(0)

  虽然国家近年来不断加大生态环境保护力度,但破坏环境资源类刑事案件仍然频发,严重影响了生态环境建设和群众身心健康。2009年至2013年6月,河南省灵宝市检察院共公诉破坏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犯罪案件47件59人。分析案发原因,除了嫌疑人趋利心理等因素外,有关部门监管不力、处罚过轻也是导致案件多发的因素。

  这些案件涉及滥伐林木罪、盗伐林木罪、非法狩猎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罪、非法运输珍贵野生动物罪六个罪名。案件特点明显:一是罪名比较集中,滥伐、盗伐林木罪案件最多,共34件42人,占提起公诉的此类案件数量的72.3%。二是犯罪主体主要为农民,59人中农民有56人,约占总人数的95%。这些人文化水平偏低,初中以下文化程度为55人。三是案件主要由森林公安机关移送,47件中有46件都是由森林公安机关直接立案侦查的滥伐、盗伐林木、非法狩猎案件,国土资源部门移送的案件仅有1件,为非法占用农用地罪。

  谈及犯罪原因,办案人员认为,一个重要原因是,对被告人判处刑罚较轻,绝大多数处以缓刑和单处罚金,难以起到教育和警示作用。据统计,在提起公诉的59人中,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有11人,占比18.6%,不到两成,其他48人均被判处缓刑或单处罚金。“处罚相对较轻,没有体现法律威慑力。”

  据介绍,在办理的滥伐林木案件中,绝大多数是无证采伐或超范围采伐人工种植的经济林木,这些林木有的是购买他人林木,有的是自家地里种植的林木,很少涉及林场、自然保护区等区域的防护林和天然林,这表明林业法律和政策在宣传上存在欠缺,群众对国家法律和政策理解有片面性。近几年,该院办理了7件非法狩猎案,8名被告人中有6人是山区农民,2人是城郊农民,他们对相关野生动物保护以及狩猎方面的法律、政策缺乏了解;对于禁猎区、禁猎方法、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等更是一无所知。李某、陈某非法狩猎案,二人均是因使用弹弓和钢珠非法猎捕野鸡、斑鸠而获罪。

  办案人员建议,建立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之间重大案件信息交流制度,强化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避免行政调查的局限性,确保行政执法机关及时移送涉嫌环境资源犯罪案件,防止“以罚代刑”情况发生,防范案件频发。规范执法操作规程,强化行政执法监督,严格执法责任追究,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到位,切实做到严格执法,不徇私情。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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