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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男孩沉迷网游 为买装备抢劫同学手机

2013年09月06日 09:13 来源:滨海时报 参与互动(0)

  很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习惯将网络当做娱乐工具,他们在网络上可以寻求交友的愉快、游戏的刺激,同时还能宣泄心中的烦闷,找到实现内心自我的途径。但是,网络也是一把双刃剑,近年来由于网瘾引发的未成年违法犯罪行为屡见不鲜,本期《热线值班》栏目就此向广大读者解答“网瘾犯罪”的相关问题。

  热线一 为买装备抢劫 自首后如何判刑?

  未成年人李某一直深陷网络游戏不能自拔,为了给网络账户充值买武器装备,他伙同网友张某共同策划抢劫张某同学王某的手机。李某将抢到的手机卖了600元钱,充值到自己的网络账号中。事后,李某心里害怕,找到张某一同向公安机关自首,并将变卖手机非法所得退给公安机关。

  李某的父亲对于这件事非常懊恼,但不希望孩子的人生就此蒙上污点。他想知道孩子的行为是否会被判刑?

  说法:第一,李某存在法定的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首先李某犯罪发生时尚不满18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其次,李某在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犯罪事实的情况下,主动到派出所自首,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亦应从轻减轻处罚。

  第二,李某存在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节。首先,李某之所以涉罪,是因为其沉迷于游戏不能自拔所致。而网瘾是一种精神障碍,处于网瘾状态的人往往混淆了现实与虚拟世界的界限,在不知不觉中触犯法律,所以应认为李某主观恶性小。其次,李某能够案发后积极退赃,赔偿受害人损失,造成的社会危害较小。再次,李某是初犯、偶犯,认罪悔罪态度较好。综上应认定李某未成年、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情节,以及李某由于网络成瘾故主观恶性以及社会危害性小的酌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故李某构成抢劫罪,免于刑事处分。

  热线二 网瘾牵出“内贼” 属于盗窃罪吗?

  陈某在塘沽上初中二年级,他的老家在广西,目前寄宿在舅妈李女士家。陈某的大部分生活费都用于上网,前不久他还在网络上结交了一位女朋友,陈某经常为女友购买“Q币”、“点卡”,久而久之便入不敷出。为了讨女友的欢心,陈某四处借钱,最终他将贼手伸进了舅妈的口袋,偷走了720元钱,而后又偷了200元。李女士发现了陈某偷钱的事非常气愤,她想咨询陈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盗窃罪?

  说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一)盗窃数额,是指行为人窃取的公私财物的数额。(二)盗窃未遂,情节严重,如以数额巨大的财物或者国家珍贵文物等为盗窃目标的,应当定罪处罚。(三)盗窃的公私财物,包括电力、煤气、天然气等。(四)偷拿自己家的财物或者近亲属的财物,一般可不按犯罪处理;对确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处罚时也应与在社会上作案的有所区别。所以孩子偷拿自己家里的钱,不以盗窃罪论。(记者 刘纯)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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