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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品格是司法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

2013年09月06日 17:13 来源:人民法院报 参与互动(0)

  法官的品格是法官的品性、品行和能力的总体特征,是道德、良知、责任心的共体,是法官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综合反映。因此,大力加强法官的品格建设是公正司法、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的重要渠道。

  法官作为社会矛盾、纠纷的中立裁判者,要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平等和公正,将自身的品格魅力融入审判工作中去,则成为必然。一个讲道德、有良知、负责任的法官,所办案件基本不会偏离正义的“中轴”,即使有“犯错”的机会也“不愿为”;而如果法官品格低劣,那么司法权就难免沦为作奸犯科的工具,只能依靠不断严密制度使其“不能为”,从而一再加大制度建设的成本。法官作为承载维护公平正义使命的社会精英,对其品格的要求,要远远高于普通公众。法官的品格魅力与法官的内在道德涵养的综合体现,对于实现司法公正有着重要作用。

  加强法官品格建设,是推动社会主义审判事业科学发展的必然要求。加强法官品格建设,既是落实司法为民、公正司法的题中之义,又是司法事业发展的重要支撑。人民性是社会主义司法最本质的属性,反映在司法领域就是要坚定不移地立足于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新要求、新期待来行使国家司法权,通过维护和实现宪法、法律来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人民群众安居乐业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这是社会主义司法事业的立命之本。加强法官品格建设,大力倡导为民、公正、廉洁、良知、诚信、敬业、奉献和公平正义,有利于形成与市场经济发展相适应的道德价值体系,促进司法事业协调发展。

  加强法官品格建设,是提高法院队伍素质、增强司法能力、改进司法作风的重要举措。司法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院队伍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司法权的正确行使。当前,法院队伍建设面临的形势任务和外部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一是经济社会发展的新任务对法院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由于经济转轨和社会转型,各类社会矛盾纠纷易发、多发,对法院工作带来了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新挑战,只有不断提高队伍素质,才能及时、妥善地处理好各类纠纷,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二是社会司法需求的日益增长对法院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民主建设和法治建设的推进,人民群众的民主意识、参与意识、主体意识和法律意识明显增强,对司法的需求和对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三是外部司法环境的变化对法院队伍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随着新闻媒体和信息网络的迅速发展,社会舆论在促进公开透明的同时,也把法院推到矛盾的焦点,对法官的司法能力、作风素质、廉洁自律带来了新的考验。加强法官品格建设,有利于加强对法官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强化广大法官的大局意识和宗旨意识,进一步提升司法公信力和司法权威。

  加强法官品格建设,是实现公正、高效司法,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公正高效是社会主义司法活动的根本价值取向,是司法工作的生命和灵魂,也是党和国家长治久安的基本保障。法官的品格是实现司法公正的重要保障,只有具备高尚品格的法官,才能正确理解和适用法律,才能对证据和事实进行正确的取舍和判断,才能作出符合法律政策、切合社情民意、胜败皆服的裁决。

  一名优秀的法官应当在审判席上公正不阿、客观中立、细致冷静、审慎决断,在日常生活中也应该保持谨言慎行、勤俭节约、廉洁奉公,以自身的人格魅力赢得公信。作为中立的裁判者,只有具备让人敬佩和尊重的品德,并将个性的魅力充分地融入审判实践中,真正实现案件审判中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法官的裁判才能获得社会的公信和认可,才会彰显法律的威严和神圣。

  (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王安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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