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储户430万存款被转走数月不知情 告银行索赔败诉

2013年09月16日 10:26 来源:中安在线 参与互动(0)

巨额存款就是这样被转走的。 欧恺/制图

  “430万元,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银行竟全都转到了他人账户里。”近日,合肥市民戴先生带着一沓资料找到媒体。资料中,既有戴先生针对被告方肥西县某银行的起诉书,也有两级法院的一审、二审判决书。尽管两次都败诉、事情也过去了两年多,但戴先生并不打算放弃,他还要上诉至省高院。

  这一案件,也引起了业内律师的关注。

  储户:430万存款莫名被转入他人账户

  戴先生今年40多岁,是合肥一家公司负责人。他介绍,2011年2月,他的朋友刘某某担任肥西一家银行副行长期间,以高利率为理由,打算吸纳他的巨额资金存入银行。当月,戴先生就在该银行开了账户。当年2月11日,3月11日,他分别向账户上存入80万元和350万元。

  2011年6月,戴先生想取出一笔存款周转,但业务员的回应让他不敢相信,“先后存入的430万元全部转到了一个名叫邵某某的账户上。 ”戴先生说,这个邵某某和自己并不认识。

  “这么大一笔巨款,未经我同意,谁把钱转入他人账下? ”戴先生想不通。

  之后,戴先生多次来到该银行了解到,巨款在当年2月份和3月份,经刘某某授意,其手下员工夏某和徐某共分三次将钱转入邵某某的账户下。在戴先生提供的资料上,记者看到客户签名处均有夏、徐两人的代笔签名。

  焦点:银行在转款过程中是否存在违规

  交涉无果后,戴先生向肥西县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肥西某银行偿还430万元及利息371200元。

  对于戴先生账户上的430万元被转入邵某某的账户,原被告均无异议。双方争议的焦点在于:戴先生对于自己的存折、密码是否尽到妥善保管的义务?肥西某银行在转款过程中有无过错或违规?

  庭审中,戴先生不能证明转款时存折由自己保管。相反,刘某某的证人证言及其他证据指明转款时戴先生的存折、身份证由刘某某控制,刘还知晓存折密码。法院审理认为,尽管这些证据不能得出向邵某某转款是戴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但可以确定戴先生没有尽到妥善保管存折和保守密码的义务。

  此外,法院审理查明,虽然三次转款都不是戴先生本人亲自完成,但相关法律法规并无明文规定转款必须由存折持有人亲自完成或书面委托他人完成,整个转款过程没有违法违规之处。

  判决:两级法院均认定银行无责

  经审理,肥西法院认定肥西某银行在转款的过程中并无违约或过错。

  戴先生不服一审判决,向合肥市中院提起上诉。戴先生在上诉中表示,刘某某、夏某和徐某都是肥西某银行的工作人员,刘某某还担任过该行的副行长。戴先生提交了银监会《严禁柜台违规行为防范案件风险的工作意见》,称该意见明确规定了严禁银行工作人员代客户保管存折、身份证、代客户输入密码等行为,能够证明肥西某银行在办理涉案三次转款时存在过错。不过,合肥市中院经核实,该文件发文时间并不适用案涉三次转款时间,不予采信。

  今年8月6日,合肥市中院做出二审判决,驳回戴先生的上诉请求,维持原判。

  银行:转款只需见到身份证存折和密码

  9月4日9时许,记者来到位于肥西县上派镇的这家银行。工作人员告诉记者,副行长刘某某已调离了。

  银行转账是否必须存款人知晓?针对记者提出的问题,该银行张姓行长介绍,银行方面只需见到存款人的身份证、存折和密码。“见到这些东西,银行负责人才可以让员工受理转款业务。 ”张姓行长说,银行在转款时,并没有义务提前或及时通知存款人。

  “按照法律规定,作为存款人,在银行开户之后,有妥善保管密码和存折的义务。”张姓行长认为,戴先生的巨额存款被转走,并不能证明银行在未经他授意的情况下,私自转走了这笔钱。 “戴先生在转款后几个月才知道钱被转走了,反倒可以证明,自己并未尽到保管相关重要物件的义务。 ”

  说法:储户保管好账户和密码很关键

  “在储户存款被莫名转入他人账户的案件中,只要不是储户故意泄露密码、丢失银行卡,银行就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北京德恒(合肥)律师事务所孔庆军说,在此案中,不能得出向邵某某转款是戴先生的真实意思表示。孔庆军说,虽然先前湖北省武汉市曾有过储户存款遭窃或被转走,储户把银行告上法庭胜诉的案件,但上述案件均基于“储户自身妥善保管了密码和账户。 ”孔庆军提醒广大储户,一定要保管好自己的银行账户和密码。

  孔庆军分析说,储户将钱交给银行,这在法律上就已经与银行形成了合同关系,双方都必须履行义务。储户有妥善保管的义务;而对银行来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侵犯,保证客户存款安全是银行的基本义务。同时,从合同法来看,在合同双方中,任何一方没有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或者履行过程存在瑕疵,都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安徽商报 李会、吴洋、李进)

【编辑:吴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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