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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A夫妻要离婚 共同财产分割成审理难点

2013年09月23日 15:48 来源:南宁日报 参与互动(0)

  AA制原意是指各人平均分担所需费用,一般用于饮食聚会及旅游等场合。现如今,不少“80后”和“90后”采取“AA制婚姻”,即在结婚前约定各自财产归属,在婚后的经济生活中也各自相对独立。虽然“AA制”婚姻让不少新新人类青睐有加,但婚后的生活毕竟是夫妻双方共同经历,想要把各自的财产像婚前那样区分得泾渭分明恐怕不太容易。近日,江南区法院对一起离婚纠纷案件二次开庭审理并依法作出判决,其中判决第三项中“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成为本案审理的重点与难点。

  原告李先生与被告黎女士于2009年1月20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10年8月生下一女孩。由于婚前双方互相了解不够,两人经常吵架,长期处于分居状态,夫妻感情破裂、关系恶化。李先生诉请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女儿由自己抚养;黎女士同意离婚,但银行存款和股市投资账户中的财产成为两人的主要争议点。黎女士提出,要平均分割截至2012年7月27日李先生工商银行存款8437.4元及股市资金账户价值20038.91元,而李先生则坚持认为两人是“AA制”婚姻,上述财产为婚后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与黎女士无关,不愿意分割款项。

  法院审理认为原告主张上述款项为婚后双方约定的个人财产,但对此并未提交证据证明。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李先生工商银行账户中的存款8437.4元应当认定为夫妻共有财产,应当补偿被告黎女士一半即4218.7元;结合证券账户开户时间为2009年8月26日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五条的规定,该证券账户中的总价值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对黎女士应得证券账户总价值的一半(即10019.4元)予以支持,最后判决原告李先生补偿被告黎某工商银行存款4218.7元,证券账户价值10019.4元。

  【法理评析】

  就本案而言,夫妻财产的约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则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故所谓的“AA制”就是必须采用书面的形式,如果没有书面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编辑:张海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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